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被轿车撞倒,“判全责”不和稀泥
交警拒绝按惯例“和稀泥”,依法认定骑车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未给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分派责任”,亮明了执法者的态度,也张扬了正义。
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引来不少公众的关注。据上海民警直通车报道,近日上海市长宁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倒。交警勘查现场后,依法认定骑车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一判罚曝光后,获得不少网友认可。
长期以来,在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判责的天平总是倾向于前者。在多数案例中,机动车就算根本没有过错,也得赔偿10%。翻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法律条款的设计看,显然更有利于维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利益。
立法如此规定,基于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这是因为,相比起非机动车和行人,机动车的质量大、速度快、防护好,造成损害后果的潜在风险危害也就更大,所以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赋予了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这一特定的立法设计,也倒逼机动车驾驶员遵规守法,谨慎行驶,避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更好维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安全。
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本,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但如今的城市街道上,却是无视红灯横穿马路者有之,不走斑马线穿行马路者也有之,很多人将道路交通规则视同虚设。
倘若无视主体的违法过错情况,一概由机动车方面“兜底”,机动车即便有理也得吃点亏,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上,不仅体现不了立法规定应有的公平性,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滋长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任性心理,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不是供其凌驾规则之上的“保护伞”。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行为,而机动车全然无辜的,应当秉持立法精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认定,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值得一提的是,翻看新闻报道,此类“纠偏”案例渐多。此前,在“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中,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轿车辗轧致死;法院认定司机无责,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回到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拒绝按惯例“和稀泥”,依法认定骑车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未给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分派责任”,亮明了执法者的态度,也张扬了正义。
从长远看,立法还需与时俱进。尽管在目前的司法、执法实践中,已有地方根据立法精神大胆破冰,但客观而言,上位法还需要加以修缮,具体明确机动车“免责”情形,这是对公众的真正负责,也能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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