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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全体业主共赔1元,意义更在赔偿之外

2026-05-28 18:07:47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谁愿意被人告上法庭,更没有谁愿意做一败涂地的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判败诉,对于业主们无异于当头棒喝。

  又一起高空抛物案郑重落槌。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田里的几棵辣椒苗。由于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异物”,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维权,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或许,对于一些“无辜”的业主来说,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很难接受,但从法律上讲,类似高空抛物却“寻凶无果”的民事案件,本就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翻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254条,规定得很清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再看这起纠纷,由于小区监控存在盲区,确实无法查明侵权人,所以将“给予补偿”的责任扩至全体业主,也不失立法的本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因高空抛物查无源头,法院判决诸多业主共同补偿的案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援引这一条款,而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165条,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判决中,相关措辞也用的是“赔偿1元”,并非“补偿1元”。

  这是因为,如果适用《民法典》1254条,所基于的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说,为了平衡受害人的利益,而让一些原本无辜的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未突出“是非”的方面。如果适用《民法典》1165条,则基于过错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法院考虑到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的确有一定过错,所以才作出共同赔偿的判决,这无疑突出了“对错”的方面。

  千万不要小看这1元的赔偿数额。的确,1元钱对任何一个业主来说,可能都是“九牛一毛”,但也要看到,再小的赔偿都是建立在存在过错的基础之上。法院判决全体业主共同赔偿,认定了业主一方“有错在身”,也表明了保护公众权利的司法态度,更释放了遏制高空抛物乱象的强烈讯号。

  法院判决是最醒目的警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谁愿意被人告上法庭,更没有谁愿意做一败涂地的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判败诉,对于业主们无异于当头棒喝。相比起解析其他高空抛物的案例,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例,自然能更加入脑入心,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业主们今后应当更好地约束言行,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治理高空抛物,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近年来,从《民法典》到司法解释,从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再到诸多司法案例,法律的网在一步步收紧,行为的边界也在一点点划清,这些有力的举措,将更好地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王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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