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制度要在细节处补漏
受害本来就因长期处于暴力中很难有反抗的力量和勇气,如果再在提交材料、证明身份、固定证据等方面设置不合理门槛,只会造成更多的受害者被迫保持沉默。
近日,“两年十六次家暴案”在四川成都二审,施暴者贺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受害者谢女士各项损失37.9万元。但是,在正义的判决之后,却隐藏着令人不安的细节。
据媒体报道,谢女士曾六次报警,警方也曾上门调停,两次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告诫书却没有遏止贺某阳的施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近十年,尽管这部法律给了不少受害者反抗的勇气,也惩治了不少施暴者,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上的疏漏,造成了类似谢女士这样求救而不得的局面。
比如,不同地方的民警对家庭暴力的敏感程度不一样,对如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理解也不一样,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如果再犯,是否行政拘留,似乎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甚至有基层派出所担心,开具告诫书会加剧夫妻矛盾,同时对告诫书能不能起作用也持怀疑态度。谢女士报了六次警,换来警方对施暴者的两次告诫,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就发出告诫书?如何保证告诫书能发挥作用?出具告诫书后相关部门是否对案件持续跟踪?第一次告诫无效,为何不拘留施暴者?
这些追问并非没有意义。毕竟,面对长期的家暴,越及早干预越有效,惩戒手段越严越有效。
与告诫书一样,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法律为受害者设立的一个保护机制,然而,同样存在具体执行层面的缝隙。谢女士因为拿不出丈夫的成都本地身份证,就被拒绝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要知道,对受害者而言,本来就因长期处于暴力中很难有反抗的力量和勇气,如果再在提交材料、证明身份、固定证据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门槛,只会造成更多的受害者被迫保持沉默。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十年来,相关制度一直在不断改进,比如2022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具降低证据门槛,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申请人只要证明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即可,不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从而大大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只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哪里判得快、签得多,受害人就更有安全感;反之,犹豫与迟疑,会给遭遇家暴者带来更大的身心伤害。法律不应有地域之分,保护也不该有地域差异。
要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细节必须被打磨。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应当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让信息在系统间快速流转,而不是压在受害人肩头。事实的确认、身份的查验,本可以通过机构间的协作来完成,而不是要求受害人自己东奔西跑。对一线的公安民警来说,如何接警、如何下发告诫书、如何固定证据、如何与法院衔接,也需要更明确、细致、可操作的规范。反家暴法已实施多年,但只有当更多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和操作细则落地,让一线执法、司法和社区工作者在细节上有章可循,受害者才能无论身处何地,都能获得同等的庇护。细节决定成败,需把细微处的漏洞补上,把不平衡的差距填平,真正托住那些身处危机中的人。(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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