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肇事担全责,非机动车不是交通违法的“挡箭牌”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金属物体,相比其他个体,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而确立了有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大小,确定机动车的责任多少。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自行车任性横穿马路,与其他机动车相撞,交警会判谁来担责呢?近日,上海发生一起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事故。
一名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现场监控显示,机动车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且车速较慢,是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到场查看后,作出了由骑行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女子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质疑:“以前驾驶员都要带点责任的。”当然,这一质疑遭到了交警的有力反驳。
这个认定结果,既让事故责任一方不太理解,也出乎不少公众的意料。的确,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尴尬”情景:自行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机动车小心翼翼、如履薄冰,而一旦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者即便没有过错,也往往是挨板子的对象。
为什么会如此处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很多人据此理解为,机动车即便没有过错,也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实,这种理解并不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如此立法,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金属物体,相比其他个体,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而确立了有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大小,确定机动车的责任多少。根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应当看到的是,这种立法逻辑,并非绝对偏袒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并不等同于“谁弱谁有理”。“适度减轻”也包括了减免的可能: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全责,机动车又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后者也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至于10%的赔偿责任限额,其实更多体现了一种公平原则,为的是避免对方有错、机动车一方本身又无过错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显失公平、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责任。
回到这起交通事故。过错显然在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机动车在车道内正常行驶,车速也很慢,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刹车,算得上合规驾驶。再看非机动车一方,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遵守强制性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理应承担违法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判定,骑行女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小的案件传递了三重讯号:一是明确了违法与合法的边界,骑自行车任意横穿马路,属于违法行为;二是重申了违法就必须担责的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教育了广大公众,道路交通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法治拒绝“和稀泥”。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对自行车、行人违法横穿公路导致事故等多有认定全责,传递了是非鲜明的司法态度;2022年,上海市发生一起“行人车流密集闯红灯被撞身亡”案件,不少评论网友支持“行人全责”,认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民心所向清晰可辨。回看这起案例,自行车横穿马路导致事故被判全责,撤下了“挡箭牌”,让违法者自负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不乏借鉴和引导意义。(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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