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细则应解决罚站罚跑的边界问题
制订细则需要广泛听取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的意见,从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出发,制订各方都可接受的细则。
教师如何管教学生,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对学生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据《新京报》报道,虽然草案刚刚提交初审,但备受关注的教师惩戒权问题在网上引发热议。
一些网友对教育惩戒权具体细化持支持态度的同时,也提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将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放在以前,罚站、罚跑很容易被质疑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有的教师就因此被追究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那么,现在地方立法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那怎么界定其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限呢?这就需要十分明确的细则,规定学生有那些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老师可以依据规定,对学生罚跑、罚站,罚跑的具体时间、罚跑的具体距离,以及谁来监督进行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这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但怎样进行惩戒,却是一个现实难题。如果只是概念化地提可以惩戒,度掌握不好就会出现家长担忧的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问题,或者教师担心被指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规范,不愿意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
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需要十分“细”的细则,让教师完全可以根据细则进行处罚。比如对于罚站、罚跑可以这样明确:在课堂上,一名学生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学生在被批评警告后,继续高声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罚站学生3分钟,罚站位置为讲台边;再被罚站之后,学生继续喧哗,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把学生请出课堂,交给学校保安,由保安监督罚跑,这就厘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
当然,制订细则需要广泛听取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的意见,从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出发,制订各方都可接受的细则。在制订好细则后,要把细则告之所有学生、家长,包括张贴在校园、教室里。
对于学生的惩戒,有的适合由当事教师直接处罚,如针对破坏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教师需要进行及时惩戒。有的则不适合由当事教师处罚,如学生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应交给学校学生事务中心进行处理。学生事务中心类似于学校的“学生法庭”,负责调查学生的校园违纪违规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进行处罚,如果学生不服,还可再成立申诉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取学生申诉,再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这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和规则教育。
制订细则,只是落实教育成绩权的一方面,要让教师能使用教育惩戒权,还需要推进依法治教。简单来说,就是当教师按照细则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后,如果有家长质疑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部门应该严肃调查,如果教师的教育惩戒完全按细则进行,那么就不能为息事宁人,动辄追究教师责任。(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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