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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航空公司临时换机型是否违约?
光明网评论员: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暑运旺季将至,关于航空公司临时更换机型的投诉正在社交平台持续发酵。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增设了“旅客权益保护”章节,要求航空公司针对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但并未直接针对机型变更问题立法。
所谓换机型,即旅客实际乘坐的飞机机型,由宽体机换成了窄体机,或由某型号飞机换成了另一型号。这虽然不影响飞行本身,但会影响到旅客的实际乘坐体验。比如,宽体机公务舱能够平躺,而国内航司几乎所有窄体机公务舱都不能平躺;再如,一些旅客冲着体验国产大飞机C919或双层客机购票,结果实际执飞的是更常见型号的客机,也会让他们的满意度大打折扣。
媒体调查显示,目前法律与行业标准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在法律诉讼案件中,同样的机型更换问题,不同舱位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这背后牵扯的是民航业长久以来存在的痼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沟通壁垒,这已成为航司施行利己活动的惯用方式。
与传统的市场服务不同,民航服务的诸多环节都需要足够的专业技术支撑,也因此,在与航司沟通过程中,旅客常处于弱势一方。如最常见的航班延误原因,是机械故障、天气原因还是流量控制,旅客不掌握信息来源,也没有能力验证,能否得到正确合理的解释与对待,只能全凭航司自觉。
航司变更机型也是如此。无论是出于成本管控,还是调度协调、机械故障等原因,航司并不会与旅客沟通相关情况。旅客对此毫不知情,自然也很难提出异议或进行有效监督。某种意义上,变更机型的权利完全掌握在航司手里。加之多数航司在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运输总条件中,给自身行为留有余地,即航班时刻或机型可能发生的变动,航司不予保证,也不构成运输合同中的航司承诺,让旅客有苦难言。
此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要求规范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予以公布,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同时,还规定航司和机场细化信息通告义务等。这些变化都以制度保障,切实维护旅客权益不受侵犯。
归根结底,民航业现有的如随意变更机型、随意调时等诸多令旅客不满意的服务问题,都是长期以来专业技术壁垒带来的信息优势导致的。虽然我们常说,如果服务提供方不善待消费者,就会亲身见证市场的力量。但对于专业技术领域来说,仅凭航司自觉恐难以改善现有局面。
因此,提升旅客的民航服务获得感,还需制度发力,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参与民用航空运输服务单位的义务,更好满足旅客对高品质航空运输服务的需求。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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