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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近期,一桩版权官司引发了争议。据媒体报道,去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食品伙伴网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用户免费下载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788万元。2024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食品伙伴网侵权,食品伙伴网不服并提起上诉。2个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维持在15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被告表示不服,也冲撞了很多人的“常识感”:免费提供国家标准的下载,居然构成侵权?国家标准难道不就是要公开,让社会知晓从而起到规范作用吗?
在法律角度,不能说判决完全站不住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到底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的确是存在争议。而相关法院,将最终的赔偿额度判定为15万元,大幅低于原告主张的近800万,想必也是作了某种“折衷”考量。
但是,无论赔偿额度多少,这样的案子都必须直面一个关键性疑问:免费下载国家标准存在侵权风险,这真的正常吗?
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是,有意见认为,国外的一些标准也具有版权保护效力,并且使用和下载同样并非完全免费。但在参考这些国外经验的同时,不能忽视另一层现实背景,即我们的国标——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都是由政府机构名义发布的,其本身就突出了公共性。
如根据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明确了这层背景,有企业利用著作权法中对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保护规定,将免费提供标准下载服务的主体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显然在逻辑上就有很大的缺陷——既然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性国标的制定和发布,何以又谈额外为“独创性劳动”买单?正常情况下,难道不应该是欢迎和鼓励更多企业提供方便社会下载标准的服务?
另外,涉事原告是否具备维权资格,也是一个疑问。公开报道显示,中国标准出版社正是本案原告质量标准公司的前身。而之前,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计量出版社合并,组建为中国质检出版社,后又改成现在的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亦即质量标准公司,机构性质也从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即,此案的原告属于不折不扣的国企,而针对一家提供免费下载推荐性标准的民企进行“维权”,这种身份的对比,也令该案的公正性添加了更大的疑点。
事实上,已有法学专家表示,“基于国家标准属性,将标准内容的传播完全交由著作权人垄断,确值得反思”。更进一步,已有网友质疑:这是否构成行政垄断?
尽管说,这一争议性判决,以及其他因为国家标准版权问题而引发的官司,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有关。但是,评议这些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常识”不应该被忽视:国家标准——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目的都应该是要最大程度方便社会的使用,而不该是束之高阁,成为某些主体“获利”的工具。让社会可以便利、“安心”地免费下载和使用国家标准,让企业可以放心地提供方便民众的免费下载国家标准的服务,这不该成为一件难事。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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