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光明网评论员:针对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草案三审稿将在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高空抛物现象,近年来时常引发风波。仅今年6月,就有三起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当即失去意识;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也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铁口被高空坠落的不明物品砸中,当场头部流血。
高空坠物事件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人群的伤害,也屡屡成为舆论场上的议题。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两点,一是如何预防,二是事情发生后到底该如何追责。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内含在第二个问题之中。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三审稿要在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应该也主要是在第二点上定纷止争。
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在出发点上是为了照顾权利受侵害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却造成了一种双重的消极局面。一方面,由于可以责任“连坐”,难免弱化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的体认,甚至由于“连坐”往往只是民事赔偿,造成有关故意或过失伤人者的刑法责任被架空,大大弱化了法律该有的威慑力,增加了侵害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对执法机关而言,由于有可能加害人集体给予补偿的责任兜底机制在,也容易淡化执法意识,对于找出具体侵害人动力不足,从而难以杜绝和稀泥的倾向。
事实上,连带责任追究,表面看是为权益受侵害人提供保底的权益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赔偿牵涉的人数太多,不少案件的执行往往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反倒置受侵害人权益保障于不利的境地。
因此,民法典的修订,就应该在这方面打上更契合现实的制度“补丁”。既增进全社会对高空抛物行为性质的认识,也让具体责任的厘定更具刚性和公平性,真正从法律上堵住“城市高空风险”的后门。
不过,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所指出的,高空抛物坠物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在这一点上,或许执法机构也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或是执法责任上的加码。另外,随着部分城市小区的老化,近年来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高空坠物现象,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物业的防护责任,也有必要剔除房屋维修基金使用门槛较高的制度阻碍。
在预防方面,有关通过增设监控等技术手段来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建议,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地提及。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牵涉到成本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在此方面,也该有更为明确的配套制度调剂。
城市高空抛物现象一次次撩拨社会的安全感,作为所有民事主体总行为准则的民法典对此予以回应,为社会提供更准确的行为预期和处置标准的遵循,也是民法实用性的应有之义。不过,具体的规定,还宜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真正体现法律修订的针对性。当然,立法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保卫城市高空安全,既要有更完善、细化的责任体系,也需要责任部门的重视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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