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最高法指令再审山东张志超案
光明网评论员:山东16岁中学生张志超涉奸杀同学案,在案发13年后出现新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名中学女生被性侵并杀害。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涉嫌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并将其逮捕。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尽管张志超的母亲是在案件判决生效的6年后才提起申诉,但这起案件审判在证据链条上的疑点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伏笔:张志超的作案时间存疑,事发当天为何出现在现场有多个版本说法;警方并未提取到张志超的精液;案发现场用于套住尸体上半部分的编织袋也无法找出来源……而这次最高院指令案件进行再审,其理由正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最高院要求案件再审,并不是对案件进行盖棺定论,而是基于证据疑点,对既有判决合理性的“审查”,这其实也是司法对待存疑案件的应有态度。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此之前,张母的申诉之路并不顺畅: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及至2016年4月起,最高法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三次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调取案件卷宗审查,案件再审终于看到了希望。
那么,在期待张志超案再审能够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的同时,也不得不让人深思,如此疑点重重的案件,为何在此之前的申诉会一次次被驳回?相关法院有没有尽到“疑案必查”的责任?而2015年,临沂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的一番回应,更是让人心惊:“案件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明知案件证据链有问题,却依然坚持“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与“疑罪从无”是否构成了矛盾?退一步言之,对待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的申诉,司法机关是否理应给予更多的重视?
如何对待疑案,疑案的再审启动有多难,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司法纠错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现实地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据代理律师称,此前张志超及家人“不敢上诉”,直到2011年,张志超在狱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新闻后,在与母亲马玉萍会见时,才首次“喊冤”。这一细节充分证明,司法机关面对错案、疑案的态度,不仅关乎个案的正义,也攸关公民的“维权”积极性。而每一次冤假错案的昭雪,都将为更多疑案的申诉者提供勇气,相反,每一起不被公正对待的疑案,都将令更多疑案的申诉者继续沉默。
疑案必查、有错必纠,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这在当前冤假错案平反加速的背景下被司法机关屡屡强调。而从现实看,要真正兑现这份承诺,还需激活各级司法机关的纠偏能动性,而不应只有最高院的示范。13年间,张志超已从高一少年步入而立之年,其背后是个人及整个家庭命运的颠覆。在这样的残酷面前,司法机关理当习得更多的审慎意识,将“疑罪从无” “疑案必查”贯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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