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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不是挡箭牌,校园欺凌不再是校内事

2026-01-16 17:56:21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能被纵容;成长需要包容,但规则不能缺席。惩戒与教育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真正学会对行为负责、为未来负责。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再不能被当作校园欺凌的挡箭牌。

  新修订的法律条款中,最受关注的一条就是未成年人是否执行拘留的变化。旧法中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拘留,被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拘留与否,一看是否屡教不改,二看是否情节恶劣,而不再“一刀切”免罚。

  人们之所以对处罚年龄特别敏感,是因为一律不执行拘留的安排,在现实中不断遭遇挑战。2025年8月,一段发生在四川江油的未成年人施暴视频传遍全网,几名13至15岁的女生围殴同龄人,一边施暴一边嬉笑着说:“不怕报警,我们又不是没进去过,二十分钟就出来了。”这句话,比暴力行为更令人愤怒和不安。尽管公安机关依法介入后,有人被行政拘留,有人被批评教育,还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但那几名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轻慢、对后果的无知,在舆论场留下了强烈的震荡。

  新法施行后半个月内,广东、内蒙古等地,已陆续出现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被依法行政拘留的案例。1月3日凌晨,广东湛江三名15岁少年在街头持械追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3天。湛江警方随后发布的执法视频中,一名涉案少年在接受处理时说:“我忘记了,1月1日开始,14岁就可以拘留了。”这句自述也从侧面说明修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年龄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但如果只把这次修订理解为拘留年龄的下调,显然低估了法律的整体用意。拘留是事后的惩戒,而未成年人保护的真正难题,在于如何阻止伤害发生,如何预防不良行为的累积,如何让未成年人通过惩戒与教育的双重手段回到正确的成长道路上。正因如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以专门条款,将校园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范畴,赋予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的职责,也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义务。

  从制度设计上看,这一变化至少在几个层面发挥作用。首先,哪些行为属于孩子间的打闹,哪些已经构成欺凌,不再完全依赖学校或家长的主观判断,而是有了法律尺度;其次,校园欺凌不再只是校内事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介入,避免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反复推诿,也避免学校害怕有损名声或认识错误而“捂盖子”;其三,强化前端干预,对于未达拘留条件或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法律同步明确了矫治教育措施,通过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方式,尽可能在问题恶化前介入。

  当然,法律条文修订,并不等于所有的难题都迎刃而解。新规如何落实,仍有不少考验:比如,学校是否及时识别并报告严重欺凌行为,如果没有报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家长是否真正履行监护责任,有没有给予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公安机关如何在依法惩戒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把握分寸;矫治教育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持续跟进的能力。这些都是新法施行后需要持续观察和不断完善的环节。新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没有起到有效抑制的作用,也需要时间和数据给出答案。

  无论如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在传递一种明确的法治态度: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能被纵容;成长需要包容,但规则不能缺席。惩戒与教育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真正学会对行为负责、为未来负责。(马青)

责任编辑: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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