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因阻止猥亵被拘,考验正当防卫的水位
既然公安机关已认定发生,就该以事实作为案件定性的起点,进一步厘定王某因为阻止猥亵行为而导致猥亵者受伤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不应该让见义勇为者流泪。
被羁押21天后,1月5日晚,河南焦作“17岁男生反击猥亵少女者被批捕”事件当事男生王某走出了焦作市看守所,转为取保候审。在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当地检察院已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
查看案情的关键细节,和因为“男生解救被猥亵少女”而脑补的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情节,有一定的出入。据警方对于猥亵者和某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9年12月9日凌晨,17岁男生王某参与两名女同学在酒吧的聚餐,女生又叫来了朋友,朋友又带来了“朋友的朋友”——和某豪,5个人在一起喝了酒。下楼之后,和某豪对女生出手搂抱、亲吻,实施猥亵行为。这时,王某出手阻拦,发生冲突,导致和某豪鼻子粉碎性骨折。就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在案发一年之后的去年12月,王某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批捕。
还值得一说的是,猥亵少女的和某豪,却一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直到此案被曝光之后,才在今年 1月3日,因为猥亵而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9天的处罚,但是因为当时他未满18周岁,依法律“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对其行政拘留不执行。
一边是,挺身而出的少年,在一年时间里面生活在被追究刑责的阴影之下,身陷囹圄长达21天;一边是猥亵者因为被打断了鼻梁一直作为“被害人”出场,其猥亵行为,一直没有受到追究,之后又因为年龄没到18周岁,仍然没有执行拘留。这就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好人”有没有好报?“坏人”有没有坏报?这是公众朴素的正义观,这也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当中予以回答。
的确,本案案发场景是年轻人一起喝酒,叫来了“朋友的朋友”,之后发生冲突,但是不能将之笼统地归结于“酒后斗殴”。要看到,案件中“被害人”主动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在先,王某挺身而出、制止非法侵害在后,其制止猥亵的行为本身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不能因为之前喝了酒,就把猥亵这样严重侵害女性尊严的违法行为,放置到一边,将猥亵和“被打”做割裂处理。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该从法律出发,从事实出发,也应该通过以案说法鼓励善行,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面对自身和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的权利,这个基本原则不能因为和侵害者之前一起喝过酒就改变了。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强调,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和某豪猥亵女生,是严重不法的行为,王某当时的挺身而出在维护自己女性朋友的权益,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基本的原则。维护这个常识才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在危难时候挺身而出,让犯罪分子有所忌惮。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发生了猥亵行为,就应该以这个事实作为案件定性的起点,进一步厘定王某因为阻止猥亵行为而导致猥亵者受伤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不应该让见义勇为者流泪,让猥亵者偷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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