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歧视对待,处理不能止于致歉
消除学历歧视,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把就业权益保护做到位。
据报道,近期,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对此,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经调查,当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由于不了解教育部等五部门今年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情况。当前,杭锦旗招聘考试报名工作已结束,鉴于考试工作组织程序的严密性,已不能够重新组织报名,对给网友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听上去,当地的态度很诚恳,但是,此事不能就此结束。要消除学历歧视,必须动真格启动问责,否则,一句道歉就能应付过去,谁还会把公平就业当回事?
招考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负责人员不了解有关政策是一种失职。而且,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和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并非新规,而是四年前就有规定明确的。2016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如何理解“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眼下有地方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区别对待,设置不合理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果一句招考已结束、报名工作已结束,就把提出质疑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打发掉,那“不得”二字,对具体招录工作起不到任何约束,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要切实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对此事的处理应该是,至少对还没有举行考试的招考工作,重新组织报名,对违规现象严肃纠正,另外还应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当下,还有一些社会舆论支持“全日制研究生就应该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同”,因此消除学历歧视,还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把就业权益保护做到位。(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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