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该惩处,“血荒”咋解决
根据献血法的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献血货币补助机制。当然,实行献血货币补助机制后,献血过程的健康检查和两次献血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等制度,应更加严格地得到落实。
日前,一起由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组织卖血案件,8名“血头”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该案中,一袋400ml的全血,组织卖血者(血头)以300元的价格从卖血人处购入,到达患者手里,价格涨到了800元甚至更高。
组织卖血类刑事案件为何发生?答案很简单,全国范围内都存在血液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且屡屡暴发“血荒”,强大的“内需”是组织卖血现象的重要发动因素。以北京为例,近年来每年需血量以10%左右的速度上升,而全市采血量每年增幅不到3%,存在7%的缺口。2015年全年采血量为65万单位,缺血在4万单位左右,这当然不是个小数。
在采血环节发出“要要要”之紧迫信号的情形下,血站压力山大,对献血者是否被血头组织而来,是否卖血的嫌疑,献血者两次献血间隔是否不到6个月等不难查清的问题,也就可能懒得过问或者不愿过问。
如果靠刑事打击,组织卖血类案例能否杜绝?答案是否定的。有公开资料表明,“血头”往往采用网络、熟人介绍等手段招揽卖血者,作案手段隐蔽,且不存在传统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角色,群众举报、当事人报案几率小。
分析材料还透露,为了解决“血荒”,材料城市有关部门将献血指标分配给一些大单位,大单位不是组织员工献血,而是花钱向“血头”求助来完成指标。这种情形下,大单位把“血头”看成是“恩人”,便也失去了报案的可能性。
那么,该如何杜绝组织卖血现象又保障血液供应渠道畅通。我国1997年12月即通过了《献血法》,国家实行义务献血。献血者有偿献血虽不合法,但其为生活所迫,法律未规定对其处罚;国家打击有偿献血,从非法有偿采血(非法血站)、强迫卖血、组织卖血(血头)入手,分别别规定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强迫卖血罪和非法组织卖血罪。这些打击当然是必要的,但对于“血液供不应求”的刚需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会有所加重,更难以遏制非法组织卖血类案件的发展势头。
所以,根本出路在于解放思想,可考虑建立献血货币奖励补助机制,补助标准可相当于“血头”给予卖血者的回报,不仅标准彻底公开,而且直接补助给献血者,避免中间截留。这样,既可彻底铲除非法组织卖血类案件发生的土壤,又可完全缓解血液供不应求的现状,还能保证血液安全和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这样做的最大障碍,自然是担心受到“有偿献血”的指责。其实,这种担心并不必要。《献血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里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当然也包括物质奖励。自主献血者都是“积极参加献血”的个人,血液是人体组织,本身是无价的,对积极参加献血者给予货币奖励补助,并不是其献出血液的对价,而是以货币补助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是法律所允许的。
勿庸讳言,这些年来,我们不能正视献血货币奖励补助,担心被指“有偿献血”,反而使得非法组织卖血的不法交易大行其道,让“血头”赚取了大头利益,还加剧了“血荒”,使得血液供求未能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献血法》的有关规定也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故而,根据献血法的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献血货币补助机制。当然,实行献血货币补助机制后,献血过程的健康检查和两次献血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等制度,应更加严格地得到落实。(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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