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披露“童言无忌”证父酒驾是否合适
公权力的行使若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很大的事,理应慎之又慎。公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能有那么重的好奇心,认为有趣就披露。
昨天凌晨2点左右,重庆的何刚(化名)先生酒后驾车从潼南回重庆,在成渝环线高速公路铜梁立交的砸道处发生单车事故。为了逃避酒驾处罚,何刚竟拉着5岁的儿子弃车徒步离开现场。岂料,没走多远,父子俩就被重庆高速路执法队的巡逻人员发现。满身酒气的何刚称,代驾见发生事故后跑路了,执法人员转而和小朋友沟通,纯真的小男孩当即告诉执法者,车上就他们父子俩。(6月13日《重庆商报》)
根据经验判断,何某血中的酒精含量很可能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6个月以下的刑事责任,或者是10日左右的治安拘留,还可能被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潼南到重庆有110公里,醉驾走高速,还带着孩子,作为父亲,何某居然敢上路?
关于此事,网上的很多声音问:5岁孩子的证词能有效吗?孩子作为近亲属能作证吗?我更关心的问题则是,交通执法人员向媒体向社会披露孩子证明父亲酒后驾驶这一信息是否合法和妥当。
从法律角度来讲,5岁孩子的证词是有效的。我国刑诉法只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生理上有缺陷的人、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和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其关键的后置条件,就是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拿年幼为例,法律未规定年幼到多小不能作证,虽然年幼但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孩子,就能作证。因此,5岁孩子作证的效力不是问题。
其次,近亲属作证或检举告发的也有效的。我国古代法律确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例如汉代法律即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此后历代大多沿习此规定。但我国现代法律没有这样的规范,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未将近亲属排除在外。可见,执法人员让小孩作证,“检举”自己父亲是否酒后驾驶,是合法的。
可是,执法者向媒体披露这一“新闻”,却让这名5岁的孩子可能遭受父母、亲朋好友和老师同学的议论。想必这些人大多会称,这名孩子亲手将自己的父亲送进了监狱,因为父亲本已经“聪明”地找到了“代驾跑了”的借口,又只是单边事故,执法者也懒得花精力去弄清,很可能让何某自己修车了事。在一片指责声中,孩子承受得了吗?
换一种思路,执法者虽然是通过这名孩子知道了其父亲酒后驾驶,但是,执法者完全可以直接以何某的交待和其他证据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把孩子的话作为证人证言,或者孩子的话作为证言,但注意为孩子保密。这样,就避免了将孩子置于事件和舆论的漩涡,能够较好地保护这名“大义灭亲”的孩子。
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向媒体、向社会披露孩子证明其父酒后驾驶的信息,有什么社会有益性?难道是鼓励孩子们以后都来效仿吗?我们都知道“公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不可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 也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此,公权力的行使若涉及未成年人的成长,就是很大的事,理应慎之又慎。公权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能有那么重的好奇心,认为有趣就披露。(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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