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购玉米改判无罪一案的几点标杆意义
王力军一案的全过程创造了诸多个第一,这起基层法院判处当事人1年刑罚且为缓刑之小案的纠错,带来了如此巨大的社会意义,推动了社会进步,这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也是不多见的景象。
2月17日上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一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法院在宣判后向王力军立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其实,王力军一案再审改判无罪是没有悬念的。最高法院在指令再审决定中明确指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就只差直接宣告“王力军无罪”了。
2月13日再审开庭,控方双方将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理由,直接翻译为再审程序中的法庭语言,都建议改判王力军无罪。因此,再审法院作出“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的决定,并宣告“王力军无罪”,完全是水到渠成之事。
王力军收购玉米一案从一审判罪、舆论强烈关注,到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悄然变化、最高法指令再审,再到再审改判无罪,创造了诸多个第一。归纳一下,该案至少有以下几点标杆意义。
其一,此案开了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河。理论上讲,最高法院绕开中、高两级法院,直接对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无法律障碍。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2012年的现行修订版都一致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是最高法院毕竟只有一个,这种审判监督多止于对省级高级法院之错误裁判的监督。本案算是一举激活了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
其二,此案是在没有申诉、没有维稳压力的情形下,最高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纠错程序的。本案一审判决后,因判处的是缓刑,加之考虑到经济原因等,王力军并没有上诉,一审判决随即生效,此后也没有申诉。最高法院从媒体报道中获得线索,主动调卷审查并作出再审决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罕见的。我们知道,刑事申诉难是最出名的。即使有当事人的申诉,有的甚至申诉十几年也难以启动再审,而本案为无申诉再审,体现了最高法院的担当和高度社会责任感。
其三,此案对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刑法在个罪中规定的兜底条款判罪,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最高法院在指令本案再审的理由中明确指出,刑法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3项明确列举的基础上所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应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要与前3项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这就是说,刑法中的“其他行为”不是任何法院都能随意解释的,必须有法律至少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判罪。这不仅有助于遏制非法经营罪正成为一个什么都装的“口袋罪”的倾向,也对刑法中另有的十几处这种罪状规范如何适用,提供了巨大的指导。
其四,此案改判无罪,为王力军们放心收购粮食吃了一颗定心丸。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户分散的粮食生产与国家粮库的集中收购之间,需要大量像王力军这样的“粮食贩子”架起桥梁。据王力军反映,他身边即有数以千计的人在收购粮食,全国又有多少,可想而知。王力军的获罪让这些人也诚惶诚恐,现该案的再审改判,便让他们悬着的心落了地,可放心地继续做“桥梁”。王力军也在接受采访时说,改判无罪后,他还会去收购玉米,因为他熟悉这个,能增加家里收入,粮农也欢迎。
此外,我们也欣喜地注意到,因为舆论对该案的广泛关注,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在指令再审前夕也悄然调整。国家粮食局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去年9月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一起基层法院判处当事人1年刑罚且为缓刑之小案的纠错,却带来了如此巨大的社会意义,推动了社会进步,这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也是不多见的景象。(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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