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校园安全责任不能简化为“卸责”
学生作为一个活动的生命体,其安全链条并非点状,而是呈链式延伸。
1月12日,《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正式发布,《条例》将学校安全中校方责任、家长责任分别明确,引起不少家长和老师的热议。特别是“上学放学途中出事故,学校无过错则不担责”,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不够完善。(澎湃新闻1月15日)
没有出台《条例》之前,很多人都在呼吁抓紧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有关各方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而《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发布之后,更是激起了争议的声浪。可见,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有没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而在于我们循着什么样的路径寻求一个共识、以及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共识。
是不是政府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抛出一个《条例》,就算是有了共识?显然不是。就像昆明市目前引起争议的这个《条例》一样,非但没能弭平各方撕扯已久的责任问题,反而因为其明确规定,“学生校外出事学校免责”的规定,而引发舆论质疑。这样一来,学校似乎是“轻装上阵”了,可学生家长的心却要长久地悬起来了,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有几个疑问需要回应,其一,昆明市出台这个学校安全条例,经过了怎样的立法程序?有没有广泛讨论并征求意见?其二,这一条例究竟算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单方面规定,还是社会共识?有关方面又将如何回应目前社会上的不满声音?一部得不到公众普遍认可的《条例》,其法律刚性又将如何体现?
如果这些问题依然讲不清楚,则这一旨在调整各个利益主体关系的法规,非但学生家长不会认可,其在现实中恐怕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学生在学校、在家中、在社区等确定场所,安全责任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去往学校、以及放学途中,则争议多多。这主要是因为,学生作为一个活动的生命体,其安全链条并非点状,而是呈链式延伸。而所有的争议也正在于此。
尤其是,学校作为学生主要的“社会化”渠道,往往会产生持续的行为影响。很难讲,诸多校外欺凌事件与学校教育无关,更不要说,个别学生会因为在学校受到不公不正的待遇,而在校外、家中伤害自己。可见,若硬性将学校大门作为一种责任区划的切割,未免简单武断。
教育的终极目的在于教书育人,知识的传授只是一项职能,而德性的养成、品行的化育,同样是教育的主旨所在。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划分得清清楚楚的学校安全责任。在制定类似法律法规的时候,着力点似乎应该放在有关各方如何实现责任的延伸与衔接上,而不是机械的切割,更不应该将安全责任简化为“卸责”。
比如,校外欺凌事件为何屡屡发生?这难道与学校内部的教育缺失或者延伸不够没有关系?又如,因为挫败感或者教师处置上的问题导致学生在校外出事,难道学校就可以完全免责?
说到底,学校安全不仅仅是一个完全可以清晰裁定的法律问题,而主要是一个人文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该急着把责任厘清,而首先应该扭转目前锦标主义、功利化的风气,真正把教书育人、化育众生作为教学的宗旨。惟有有关各个主体都能多一些担当、多一些援手、多一些责任的延伸与衔接,方才有可能真正织密学校安全大网。(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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