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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媒体报道,近日,云南宣威市乐丰乡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再次申诉案迎来新进展:家属徐皎月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该案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办理程序中。
此前判决显示,27年前,犯罪人代贤峰和两名同案犯预谋抢劫,在翻窗入店后持刀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三十余刀,致其惨死。一审被曲靖中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以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报道,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称,该案一审和二审全程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庭审,也未告知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家属仅凭传言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拿到判决书知晓改判,此后家属持续申诉,均被驳回。后主犯代贤峰于2014年出狱,此前的2012年两名同案犯落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法院判决来看,二审改判死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但这起案件的自首并不典型。首先,被告人落网并非本人主动投案,而是家属带领公安人员将代贤峰抓获,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主动性明显不够,最多算是以自首论的情形;其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称受胁迫实施杀人之辩解不能成立。这说明被告人未必是如实供述,且在法庭上并不认罪,如此认定自首有明显相互矛盾之处。
再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来看,法院认可自首成立,又鉴于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此,二审法院仅用一句“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就改变了一审判决,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改判的理由何在?即使是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是必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更何况参阅指导性案例,有自首并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并不少见。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为何属于“不应当立即执行”,必须说明具体理由,这是这类案件凸显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
更何况,本案被告人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任何谅解,无论是基于最基础的报应主义的刑法理念,还是从恢复性司法理论来看,二审判决选择“原谅”被告人没有说明足够的理由。
与此同时,作为最严重的暴力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参与诉讼是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若果真如被害人家属所言,一审、二审诉讼中司法机关全程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庭审,刑事判决书也未送达至家属手中,直至2010年才偶然得知代贤峰被省高院改判死缓且即将刑满释放,进而才前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一、二审判决书,那此案的程序问题就不是一点瑕疵了。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方是最大的受害者,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利人,没有他们的参与,这样的审判不完整也可能不公正。因此,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没有被害人的谅解,杀人凶手很难逃脱死刑,这几乎成为刑事诉讼的惯例。所以,这无疑是接下来的申诉必须认真仔细查明的关键。
至于二审法院鉴于该案有两名同案犯在逃,因而改判死缓的说法同样难以服人。其他同案犯在逃并不能成为减轻主犯罪责的理由,否则就等于是鼓励共同犯罪人选择逃之夭夭,这明显背离了我国鼓励犯罪人认罪悔罪的刑事政策。况且,2012年两名同案犯被抓获时,代贤峰还在狱中服刑,如果存在事实和证据问题,法院还有纠错的机会。
说到底,这起残暴的杀人案的症结不仅仅在于死缓制度如何把握和运用,更在于被害人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开被害人家属的心结,让正义被看见,是这起坚持16年申诉的案件必须直面的问题。(金泽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