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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浙江将实习生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保障
光明网评论员: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除法定参保对象外,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定人员纳入制度保障。除浙江外,海南、上海等地也已发布相关通知或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纳入工伤保险。
早在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提出“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2年7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正式启动实施,截至去年7月底已覆盖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615万人。在这一背景下,多地推动将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可谓水到渠成。
之所以要将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群体纳入工伤保险,主要是基于三个现实变化。一是,随着一些新业态和新用工模式的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有数据显示,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这里面,大龄劳动者、实习生的总比在不断增加;二是,老龄化程度持续加剧,超龄人员的“再就业”现象增多;三是,在产教融合大背景下,越来越多在校生作为实习生进入企业,他们的实习时间也可能增加,对工伤保险有着越来越大的需求。
但是,按照原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劳动者很难入保,实际上增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就业、用工风险。如“超过60周岁,不能认定工伤”“在校学生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实习过程中受伤的,因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等情况,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权益纠纷。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扩容,让这些人员也同样能够参保,无论是之于从业者的权益保障,还是相关行业的长远发展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当然,就现实而言,将这部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也意味着用工成本的上升。如果统一强制实施,也不排除在一开始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如降低用工积极性,甚至强化就业歧视。因此,各地对于实习生、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多是采取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制度层面开了口子,但其具体实施需要劳动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协商约定。这算是一种制度上的平衡。
从长远来看,工伤保险体系扩容,尽可能地给更多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可谓是大势所趋。它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的权益风险,也是体现社保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兜底能力的应有之义。应该看到,尽管近年来,一些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与工伤保险相比,商业保险普遍附加值低、保障力度仍较小。因而,工伤保险覆盖更多的人群,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当然,制度优化后,也有必要加强相关政策的普及,让更多人知晓这项权利。同时,为鼓励企业为“特殊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可以有一些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工伤保险的扩容,实际只是建立“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它的实施,将为社保体系其他方面的继续优化发挥探索作用,将社保安全网织得更密。同时,社保体系平等覆盖更多人群,还有一个额外的作用,那就是体现对不同年龄、形态群体劳动就业者的平等尊重,弱化就业市场的歧视。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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