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阅读提示】谭乔称《谭谈交通》视频被下架或面临千万索赔,原因尚不清楚
光明网评论员: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 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透露,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在全网面临下架,不仅其各账号相关视频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创作者的二创或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逐渐投诉下架。谭乔还称,自己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以及上千万的赔偿。
《谭谈交通》是一档在成都当地颇具口碑的交通普法节目,成都交警谭乔作为这档节目的主持人,自2005年开始录制节目以来,以其诙谐幽默的风格,赢得了许多观众的喜爱。而这次谭乔在网络上自曝被投诉侵犯著作权,也就是说,维权方投诉谭乔侵犯了谭乔所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这乍听之下,难免有些违背民众的朴素情感。
不过,从维权方角度来看,事情又有另一面。《谭谈交通》所属栏目的制作单位系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成都广播电视台声明享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而此次向各视频网站主张版权、要求节目下架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这档节目的著作财产权。资料披露的授权书明确标明,所转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特别说明了包含维权权利。
显然,这是一起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正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所指出,解决这一起纠纷的核心,是要弄清《谭谈交通》电视节目在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规定,《谭谈交通》作为一档知名度较高、深受大众喜爱的电视节目,应该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那么,《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花落谁家?《著作权法》规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要取决于作品的类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在本案例中,按照谭乔的说法,当时他们出于宣传交通知识的公益性目的,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著作权协议,因此关键要看对作品类型的认定。
根据《谭谈交通》的节目特点来看,最可能符合的作品类型是“视听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制作单位成都广播电视台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即便如此,谭乔警官也并非不享有任何权利,从谭乔警官的角色来看,他在视听作品中可以构成“表演者”,即演员等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依法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从《谭谈交通》的制作过程来看,如果谭乔警官在拍摄《谭谈交通》视频时,事先并没有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做过策划、剧本等前期准备工作,而是在摄制过程中完全以个人的临场发挥、即兴表演为主,那么,该节目也有可能构成谭乔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时谭乔作为口述人,将享有著作权。而成都广播电视台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是观之,无论《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哪一类作品,也无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无权利。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保护原创,鼓励创新,尊重智力劳动成果。而造成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方面误解了法律,也误解了权利,这既不符合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也会造成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上一篇】“红得快凉得快”,农村网红真是昙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