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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德斌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律师提醒,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尽管不以就业为目的,但仍受《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
在校学生利用暑期打零工、参与实习非常普遍,这既可完成社会实践作业,体验工作岗位的特点,积累工作经验,也可赚取收入,攒点学费、生活费。而且,很多企业在暑期旺季时,也因业务的短期增长,需要大量的短时工、临时工,学生整体素质较高,容易管理,工资要求较低,则成为企业优先选择的对象。但是,暑期工频频遭遇欠薪、无福利等,凸显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规制,保护暑期工合法权益。
由于暑期工的劳动时间很短暂,也就两个月左右,属于临时性用工,加上暑期工的流动性大,缺乏稳定性,所以企业不会跟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采取计件或计时,定期结算的模式。因此,有一些企业钻空子,有意拖欠、克扣暑期工的工资,不给其提供相应的劳动福利待遇,发生工伤时也不给予补偿,以试图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减轻责任,由此引发诸多劳动权益纠纷案件。
按照劳动部门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受《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企业需要支付相关薪资待遇,并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至于暑期工的工资标准、加班酬劳和支付方法等,双方可以共同协商,或者参照其他常用暑期工企业公开的小时工薪酬标准来计算。
企业在雇佣暑期工时,为防范工伤、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以及衍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可以给暑期工购买商业性的短期意外险,既能实现给暑期工托底,报销医疗等费用,也化解了企业的赔偿纠纷。因此,不管是为了暑期工的人身权益,还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和形象,都不应省这笔钱。
当然,由于对暑期工的权益管理缺乏规范标准制约,仍然有部分企业不愿意担责,总是想利用地位不对等,以及维权流程复杂、难度大,试图逼迫暑期工知难而退。因此,针对这个现实问题,劳动监管部门需要正视,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暑期工用工规范及权益保障标准,厘清暑期工应享有的薪资福利,以及应有的劳动保障,并鼓励和支持暑期工积极维权,藉此督促企业合规雇佣暑期工,不得擅自侵占暑期工的合法权益。(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