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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网售电蚯蚓机第一案落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的上诉,维持了被告方需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的一审判决。
电蚯蚓机是一种通过释放电压,迫使蚯蚓从土壤中钻出,方便人们捡拾收集的机器。该案是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被诉方为电蚯蚓机的三家生产销售方。由于蚯蚓并不入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是否应该享受法律保护存在较大争议,由此也使得该案的判决结果具有示范价值,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蚯蚓是土壤生态系统的关键一环,其机体活动对土壤结构、土壤肥力、土壤健康等有着重要贡献。蚯蚓自身具有极高药用价值,也是高蛋白食品和饲料饵料的重要原材料。人工养殖蚯蚓并不存在技术难度且产量高,但由于中国社会的一些传统认知,使得市场对野生蚯蚓需求旺盛,捕猎蚯蚓存在巨大经济利益,各类电商平台上的电蚯蚓机交易量巨大。
也因此,蚯蚓作为生物物种本不矛盾的两方面功用难以共存,并已经显现恶果。海南省人大代表在早年前的地方两会上就呼吁禁止使用电蚯蚓机捕杀野生蚯蚓,理由是一些地区因大量使用电蚯蚓机捕猎蚯蚓,导致生态环境失衡,当地的经济作物橡胶出现减产,槟榔树出现不长果等现象。
当下社会,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让道的事例并不鲜见。基于这一已被社会广泛接纳的发展理念和上述捕捉蚯蚓所产生的实质危害,法院两审判决电蚯蚓机生产销售方败诉,正是从维系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认可蚯蚓在土壤生态系统的重要地位,人类对其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
此案在法理上的一个重要争议,就在于蚯蚓不属于明确的法律保护对象。这意味着只要不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抓捕蚯蚓,或不在有规定的地域内抓捕蚯蚓,就不应受到法律的管辖,也即我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由于中国地大物博,而蚯蚓又为生长能力极强、数量十分巨大的野生动物,相关名录未将其收列并无不当之处。蚯蚓保护无法可依,显现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及时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动态调整。
此案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选择的是位处广东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销售方。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该案需在广东进行审理,而广东省于2020年5月施行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广东这一条例同时规定,“其他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这给予了法院合理适用法条的基础,也就让电蚯蚓机生产销售方得以成为适格的法律管辖对象。
很多动物并没有灭绝的风险,但不意味着其不需要受到保护。蚯蚓被大量猎捕造成的恶果就是最好的例证。从这一角度出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物种名录亟待健全完善,并需实时适应社会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网售电蚯蚓机第一案,理应成为动态保护普通野生动物的判例示范。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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