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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获得国家赔偿后,湖南衡阳72岁企业家同案被判三年,重审改判无罪
光明网评论员:本周三(11月10日),湖南耒阳企业家李良毛得到了法院重审无罪的判决书。这名72岁的企业家在10年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申报获取奖励金移送起诉,在检察机关将此案件退回、并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后,他却又因同一事由被侦查、起诉并判刑……这个案件因此而为公众瞩目。
为什么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当事人已获得国家赔偿后,公安、检察机关又以同一事由对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李良毛在得到国家赔偿后,还要求退回立案时被追缴的300多万元“涉案赃款”,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祁东县检察院认为追缴此款项的纪委“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良毛为此进行申诉,直至被再次起诉。
李案从2013年被立案到2019年再次被起诉,其间时隔5年,检察机关起诉所据事实虽然没有变化,但所诉罪名却由“诈骗罪”变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这种事实上的“一事再诉”,正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一事不再(理)罚是基本法理原则,是法律正义的基础,也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一事不再(理)罚以及上诉不加刑等原则,实际上是法律及法律体系本身秩序的边界,也是协调立法、司法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义的基点。这个法理原则被弃守,其结果就是法无定规,行无所据,司法资源被反复使用、浪费、透支在一事(案)之上。
作为对一事不再(理)罚法理原则的体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已终结案件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并且是“主要的、实质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显然,李案被发回重审后的审理以及当事人获无罪判决的结果,说明此前以国家赔偿决定而终结的李案,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由此也更谈不上有新的“主要的、实质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
李案在2018年以国家赔偿决定为标志终结之后,相关机构如果能够及时退回或者依程序重新审查以“涉案赃款”名义被追缴的300多万元款项,或许就不会有后来案件当事人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波折。在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决定作出之后,所有机构都应尊重这个法律决定,履行其所涉相关法律义务。现行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法律决定权威性的宪法根据。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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