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网店售卖毒狗处方药异烟肼:20分钟内可致死
光明网评论员:异烟肼,这个生僻的字眼,这两天成为了网络空间的热词。
日前,一篇名为《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被不断的转发。作者在文章中介绍了一种名为“异烟肼”的抗结核药物,这种药物对人体无害,但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这个冷知识一经在社交平台上传播,立刻得到一众网友的惊呼,认为找到了对抗流浪狗和不拴绳的宠物狗的妙招,要下单买药毒狗。而现实中,确实有人这么做了。在北京,已经出现了有人在小区内故意大面积撒播含有异烟肼的饵料对不栓绳的宠物犬进行清除的事件。
必须明确的是,投放异烟肼,属违法行为。有医务工作者表示,异烟肼对人也有毒性,严重也会致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放毒害性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律师解释:“该罪不需要造成既成事实后果才入罪,也不存在未遂。只要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观故意,该罪名就成立。无论以何种形式、何种动机去对狗投放毒物,都是可以入刑的。”
厘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讨论结束。异烟肼毒狗的倡议一经发出,即收获广泛响应,这样的情形是值得深思的。
养狗不文明行为,已被诟病多年。诸如不牵绳造成的安全隐患,不清理排泄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一些极端爱狗者以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彰显爱狗之情,这些情形多年来已在不养狗群体中酝酿了强烈的反制情绪。而这些行为常在法律统摄的范围之外,难以得到足够的公力救济;加之前段时间狂犬疫苗造假事件,短时间内催生了恐慌情绪,投放异烟肼毒杀犬类的方式,被不少人圈中为解决问题快捷有效的方式。
投放药品,本质上是一种互害的行为模式,以暴制暴来完成私力救济。以暴制暴,在文明演进史中,已被现代法律精神所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属于“以制造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投毒杀狗为例,可能误伤牵绳犬只、幼童、流浪汉等;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纠纷,如犬只死亡的财产侵权纠纷;可能会造成群体间的对立,无节制的循环报复……
但这样的思维模式,近些年并非罕见。面对一些当前法律难以关照的公德洼地,就诉诸极端形式,往往能收获相当共鸣。如驾车时遭遇赌气车,男司机将女司机暴打一顿,叫好者不在少数;如就餐时遭遇熊孩子,邻桌女子一脚猛踹,点赞者不乏其人;如广场舞扰民,跳舞者被居民用气枪射伤,鼓掌者比比皆是……面对纷繁复杂、一时难解的治理难题,就指望通过快意恩仇的方式简洁明了地快刀斩乱麻。倘若这种思维成为惯性,也会造成社会理性的丧失,集体情绪的失控,群体共识的分裂,以及对正常解决路径的忽视。
解决不文明养狗问题,还是须要变“互害”为“互助”,无论养狗与不养狗,都不能被极端“爱狗”或“恨狗”的情绪所裹挟。养狗者,对于当前社会上对不文明养狗、极端爱狗行为的厌恶,应当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行为规范;不养狗者,亦须明白极端乃至违法行为,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这其中,有相当多的共识空间,是可以形成合力的:对疫苗质量的关注;对社会治理的呼吁,诸如呼吁在立法层面厘清相关的行为责任,对办理养狗证所交费用用途的追问;对双方各自诉求行为边界的探讨等。
对于相关部门,也当从这波网络舆论中有所启示。社会治理对社会道德与群体行为模式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倘若难以塑造足够有约束力的规范,那么必然会引向民众相互设防和互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预防性和伤害性行为,反而会导致道德紧张、社会失序。因此,加大相关法律供给,在法治途径内解决问题,才是正道。
客观来说,中国的人均犬只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突出,观察基本解决“狗患”的国家,靠民间投毒来解决问题的,恐怕是没有的。这也当成为我们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起点:一个成熟社会,必然不会只剩“民间投毒”一种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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