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6月24日)有媒体报道说,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致信媒体表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自2014年6月20日以涉嫌贪污公款罪被羁押以来,在超过4年的时间里仍未被法院宣判,“我们很多院士都认为很是不妥”。
最近一些年,在科研经费问题上,许多科研人员、其中有些是学科带头人乃至国际知名专家都纷纷栽了跟头。李宁正是在此问题“栽”进去的又一典型案例。李宁案发当初,有报道称“包括李宁在内的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涉嫌2500多万元”。在李宁被捕4年多期间内,该案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两次移送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2015年8月20日、21日于松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近3年时间里,此案再无任何下文。
按照相关人士在2014年10月的介绍,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和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都涉嫌贪污案。其中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对此控诉,李宁在庭审中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然而,即使不论李宁当罪与否,上述沈国舫院士所谓“我们很多院士都认为很是不妥”,也并非没有根据。从法律程序上看,在4年羁押期内审而不判的状况,已经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有条件宽限的最大审限,因而显然失去了任何合法依据。而对这种迟迟找不出定罪证据,难以审理或审理难以定罪的案件,法律对此本来也有相应规定:疑罪从无。
现在看来,李宁案主要歧义在于控方所指控的李宁将部分科研资金转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的账目上。但是控方显然又难以否定下述事实,即济普霖和济福霖两家公司都只是李宁所做项目的科研协作平台,公司定位为创新型技术企业,以服务科研为主旨,“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撑和转化平台”;并且,公司所有经费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产业化研究中,并无其他业务支出;尤为重要的是,这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有分过红,李宁也从未有从公司领过任何报酬。
不过,正像业内人士指出的那样,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国家重大专项中需要产业化的项目,必须要有产业部门的加入且以产业部门为主,否则就失去了申请国家重点专项资金的资格。因此,作为学科引领人的李宁,要么找到他难以控制技术转化进程的现成公司合作,要么放弃申请项目经费;而如果成立自己可控的产业转化公司,那么,只要与其已有的科研项目有账目往来,就有构成贪污罪的风险。
从避免科研经费被截留私用,以及防控科研经费使用上的道德风险的角度看,尤其是从方便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角度看,上述那些规定也许不无道理。但是,在这个道理之外,毕竟还有科研以及科研转化本身的道理。这其中不只是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问题,更有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产业化效益问题。有人以1988年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开发的药物地奥心血康的产业化为例,来说明李宁自己掌控产业转化公司的合理性。据说,地奥心血康发明人没钱将其发明产业化,期望以100万卖掉发明,但谈判药厂只肯出45万,最终定价50万。发明人无奈贷款300万成立了地奥心血康公司,首年营业额就达3000万人民币,1年还清贷款,次年产值便猛升到1亿元,现在,发明人李伯刚早已登上福布斯榜单……
对羁押已超4年的李宁,应宜早给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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