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医院竟不告知监护人?
无论是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不通知监护人就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都太不负责任。
据媒体报道,近日,余先生称江西南昌一家民营医院在未告知他们的情况下,给他未成年的女儿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是母亲无意中发现病历才知晓此事。余先生称,手术协议书、麻醉协议书上的签字人他们根本就不认识。目前,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事情基本清楚,结果却让人倒吸一口冷气:这家医院的大胆和草率令人震惊。未成年人怀孕并要求做流产手术,无论如何这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医疗需求,怎能说做就做,而且不告知女孩的监护人呢?
院方对自身操作的问题并非毫无认知,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补充了一行说明,表示当事人已参加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明显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余先生表示他女儿仍在上学。基本事实都没弄清,医院仅凭一面之词就能开展手术?手术协议书、麻醉协议书上莫名冒出来的签字人到底是谁?陌生人为什么能给他人签字手术?疑问重重,医院的责任显然是无法逃避的。
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一句空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020年出台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并具体列出“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据此,假如余先生女儿未满十四周岁,毫无疑问,医院应立刻报警;假如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怀孕后要求流产但不告知父母,无法排除性侵害的可能,在紧张、恐惧、羞愧等情绪下还很可能做出不明智选择,医院有必要详细了解,根据情况依法依规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与监护人和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之下,再决定是否进行手术。
否则,医院如何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怎么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病史?万一手术中出现意外情况怎么办?作为一家医疗机构,不能如此忽视患者的健康风险。
无论是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不通知监护人就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都太不负责任。希望这次事件的严肃处理,能为相关机构和人员敲响警钟。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而不是放任他们做出不明智的选择,更不能刻意引导他们做出有损自身利益的事。(土土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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