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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损失,投资者并非只能自咽苦果

2018-05-08 17:49:40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否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启动民事赔偿对违法者具有严厉惩戒作用,对市场也有警示意义,能够切实地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某财经类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因利用其职业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构成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的查处。日前,证监会公开了对他的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廖英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罚款8620余万元,合计没收和罚款达到1.29亿元。

  从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廖英强的违法行为危害性十分严重。廖英强在个人的自媒体上推荐个股,在忽悠大量投资者跟风买进抬高股价后又迅速抛出,自己赚了钱,投资者却因不明就里而继续持股,成了他的“替死鬼”。这是一种典型的“抢帽子”行为,为我国的证券法规所严厉禁止。

  目前,已经有投资者提出,要向廖英强进行索赔。这是投资者的合理要求,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廖英强的“抢帽子”已经受到证监会处罚,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已经坐实,因此,受损失的投资者向其进行索赔应该可以启动。但是,就目前来说,投资者要展开维权行动却困难重重。

  在廖英强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发生过著名股评家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尽管汪建中本人受到证监会高额处罚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投资者向汪建中起诉索赔却未获法院支持。有律师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投资者索赔很难操作。

  这种投资者维权难的处境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维护不够的缺陷,但这种状况不应该长期持续下去。如廖英强案这样的个人违法,与上市公司造假违法有一定的不同。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违法后即使拿不出赔偿,但为其进行中介服务的券商机构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垫付赔偿款。而个人违法由于没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容易出现赔偿款难以落实的情况,这也是投资者在此类案件中维权的难度所在。

  但是,这些困难的存在,并不表明相关部门可以对投资者的损失坐视不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证监会一直在严厉打击,但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否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启动民事赔偿对违法者具有严厉惩戒作用,对市场也有警示意义,能够切实地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虚报业绩的情况十分严重,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在投资者的主动维权,以及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的支持和证监会的努力推动下,上市公司造假的违法行为已经大为减少,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了提高,投资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以廖英强案为例,此案正好为探索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此次证监会公布的廖英强案事实清晰,便可以此为参考,结合具体案发年份股市环境,由相关部门对照研究分析。只要相关司法解释能对具体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界定,便有可能树立起一套完整的索赔体系。现在需要的,是律师、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共同行动起来,积极面对投资者的索赔维权,以此为契机推动投资者索赔出现实质性的突破。(周俊生)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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