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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一种催债手段,却令人难以接受。近日,据媒体报道,两年前,一场交通事故让山东潍坊市民刘先生腰部严重受伤,丢了此前的工作,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继而陷入了信用卡逾期的困境。其后,刘先生多次接到催收公司的催款电话,对方称“不接受调解将走访户籍地”。
为了尽快解决逾期纠纷,刘先生与恒丰银行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决定以协商还款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不料他给银行提供的本人手持身份证和承诺书照片,却被留在催收人员手里。
面对一些顾客信用卡逾期的情况,银行想方设法催收所欠款项、回笼资金的焦灼心态,并不难理解,毕竟银行是营利性机构,而非慈善组织,如果大量欠款无法回收,最后可能导致经营困难。但是,审视这起催款事件,无论催款公司的具体操作,还是银行方面的默许态度,于情于理于法,都很难立得住。
用户的实际困难,应当有所区别、予以善待。报道透露,刘先生并非“老赖”,早在2019年11月,他就在网上办理了一张恒丰银行的信用卡,“每次借款后都会还账”,银行方面查清楚刘先生此前的借还款记录并不难。既然用户只是无力偿还债务者,而非真正的欠账不还者,那么银行方面给予“缓催欠债”的特殊优待,也在情理之中。说到底,没有哪个用户会喜欢没有人情味的企业,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就对信用卡逾期的用户硬性催款,银行“服务用户”的业界形象也会连带受损。
从法律上讲,催收欠款有严格规范,决不可任性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下文简称《指引》)中,也具体规定了催收欠款的合规性限制,如严禁“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不允许“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对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不宜多于6次,等等。从报道情况看,催收公司“不接受调解将走访户籍地”等话语,带有明显的威胁性,与法规精神格格不入。
不仅如此,银行方面的做法更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欠款的用户也在保护之列。在上述《指引》中,也有“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规定。如果刘先生本人手持身份证和承诺书的照片确系银行方面泄露,那么对方理应就侵犯他人隐私,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合理诉求也不能越界。刘先生信用卡逾期遭违法催收,不仅暴露出催收公司肆意妄为,也折射出银行方面法治意识淡漠。将催收外包后,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仅践踏消费者权益,更破坏行业生态。对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专项治理,明确禁止“简单以债务回收率为考核指标”,从根源上遏制激进催收动机;对催收公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层层转包等行为实施精准打击,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