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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而引发网络热议的肖像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短剧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某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侵害其肖像权;短剧播出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民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形象能否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对于该案件,法院在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上,重申了“可识别性”标准:AI生成的虚拟面孔,包括五官特征、神态、妆造等特征,只要能为一般公众,或者是特定群体所识别,便可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外貌具有一定相似度,且社交平台上出现“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等话题,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某演员的肖像。这些都明确指向,换脸短剧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然而,仍有人以为,利用AI技术一键生成非真实的人物形象,即便与真人相似,也只是“技术巧合”,而非使用者主观故意。但AI本质上只是人类使用的工具,由此引发的侵权后果,理应归咎于背后的操控者。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不仅为相关制作者划定了行为边界,更为传播者敲响了警钟。播出方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给出了否定答案。即便是得到合法“背书”的传播者,对于所传播的内容,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审查义务。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考虑到对方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一般公众能很容易产生特定认知,何况是具有专业审查能力的传播者。法院认定短剧播出方构成侵权,更借此进一步压实了平台与传播者的审查义务。
除短剧换脸侵权案外,近日某传媒公司签约AI数字艺人的做法也引发关注,有网友认为,这类虚拟人系融合了多位明星面部特征生成。尽管其可识别性稍弱,实则已游走在侵权的法律边缘。“融脸”造星、AI仿音、伪造直播等,这些新型应用背后甚至潜藏着未经授权的灰色产业链,加之AI生成内容取证难、鉴定难,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这些乱象,折射出当前AI 技术在制度规范、行业监管、平台监控等方面的短板缺项。
破解这一治理难题,需多方协作共同筑牢法治屏障。相关主体应坚持合规授权,从源头守住法律底线;平台要强化内容审核自律,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生成溯源与全程监管;同时,还需加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切实保护公民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
当法槌落下,侵权者被判罚,这一判决划清了法律红线,也释放出强烈的讯号:AI技术应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