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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高
据媒体报道,近日,海南三亚中学一名老师被曝因参加其他单位招考遭校方开除。校方认为,该老师的行为违反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予以开除处分。目前涉事老师已经申请劳动仲裁。
教师参加其他单位招考就被开除,听起来匪夷所思:劳动者谋求更好发展的权利,何时成了“严重违纪”?面对舆论质疑,校方给出的解释是“教师流动性比较大,为了方便管理”。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也坦言,合同已写明“未经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言下之意,这是“你情我愿”的契约自由,外人无可置喙。可一份劳动合同,真能剥夺择业自由吗?
固然,民办学校有权通过合同约束员工,但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滥用管理权的“挡箭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本质上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变相剥夺,从订立之初就涉嫌违法。
显然,校方将“报考其他单位”等同于“严重违纪”,是对“违纪”概念的肆意扩大。该教师参加考试且未被录取,既未影响正常教学,也未泄露学校机密,更未造成实际损失,何至于直接开除?这种“零容忍”的背后,不过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视为私有财产的傲慢,以及对人才流失的担忧。
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性大,恰恰反映出行业待遇与职业尊严的困境。校方不想着如何改善条件留住人才,反而用“霸王条款”把人困住,这种“方便管理”的懒政思维,既是对教师职业尊严的践踏,也是对教育生态的破坏。试想,这种“圈养式管理”下的教师队伍,又如何能给学生传递自由、开放、进取的价值观?
此事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相信会得到司法的公正判决。但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霸王条款”为何能堂而皇之写进合同?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用工合规性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如果每次都要等到舆论曝光、仲裁介入才“督促改善”,那么还有多少教师的权益在沉默中被侵犯?
市场化绝不等于丛林化,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须有边界。教师的职业自由,不该是合同里的“禁止事项”,而应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希望劳动仲裁能给这位教师一个公道,更希望所有用人单位明白:真正的人才管理,靠的是尊重与温度,而不是条款与霸权。(王志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