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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治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前不久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既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行了制度细化与重要补充,也为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其成长环境已深度嵌入网络社会,网络保护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予以显著提示,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办法》的出台,正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承接与细化,是构建全方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
《办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原则,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网络信息治理标尺。其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了科学界定,回应了社会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长期呼声,为平台审核、家长监护与行政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聚焦诱导模仿类信息,防范直接行为风险。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判断力不足。网络上诸如危险动作挑战、非理性追星煽动等内容,可能直接诱发人身伤害或加剧群体对立。《办法》对此类信息予以明确提示与限制,旨在建立一道防火墙,减少未成年人因盲目模仿而遭受直接伤害。
其次,关注价值观塑造类信息,守护精神成长环境。价值观的养成是一个渐进过程,易受长期浸润的信息环境影响。社会价值多元,但积极向上、符合公序良俗的主流价值观才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基石。《办法》对宣扬消极颓废、拜金炫富、奢靡享乐等扭曲价值观的信息进行规制,有助于抵御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侵蚀,筑牢其思想根基。
再次,严格规范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制作传播有害内容,捍卫儿童主体尊严。当前,一些人或机构为博取流量,刻意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低俗、成人化表演或摆拍,将其物化为吸引眼球的工具。这不仅侵害出镜儿童的权益,更会污染网络环境,损害广大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办法》对此类内容的规范,是对儿童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
最后,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同样限制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这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有助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与泄露。
网络世界有种“不可见”的特性——未被推送的信息,几乎无法进入用户视野。对此,《办法》从两方面着手构筑防护屏障:一是要求不得通过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以及通过首屏、热搜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二是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这相当于在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构筑起一道道“无形的过滤网”,让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不可见、难接触”,从而使其在网络空间得到更好保护。
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平台、学校、家庭等多方协同共治,形成保护合力。网络平台作为所有内容的载体,应当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在算法审核基础上加强人工审核,建立健康的内容创作激励机制,推出更多优秀的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还应在一般意义上强化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并以算法识别作为身份识别的补充,严格贯彻《办法》相关要求。有关部门要更加主动、精准地开展监督执法,确保保护屏障牢固可靠。学校要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安全、文明上网。家长要履行监护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总而言之,唯有多方同心、久久为功,才能让数字技术真正服务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新时代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的网络天空,托举起他们充满希望的美好未来。
(法治日报记者林楠特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