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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很多人料想不到,自己的工龄也会偷偷“变短”。据工人日报报道,有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没变,只是合同上的公司名换了,劳动者的工龄就被“清零”。个别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改签合同、虚假离职、拆分用工等手段人为“切断”工龄,劳动者积累多年的工作时限及相关权益因此面临“缩水”的风险。
在现实中,的确有一些用人单位的算盘打得精,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减少“消耗性成本支出”,不惜在克扣劳动者工龄上大做文章。以试用期为例,即便劳动者实际工作超过了6个月,用人单位也能通过“工龄抹零”,“拉长”试用期限,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计算解聘的经济补偿时,缩短了工龄,也意味着劳动者到手的补偿变少了。
再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通过“工龄抹零”,劳动者即便实际工作达到10年的门槛,也只能对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望而兴叹。
平心而论,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众所周知,劳动者的工龄,与劳动者的权益直接挂钩,关系工资报酬、年度休假、医疗救治、养老待遇等核心权益。用人单位人为“切断”劳动者工龄,保护了单位利益,但牺牲的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心比心,谁又乐意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侵蚀呢?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工龄,即“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通过条款规定,将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工龄挂钩,由此确定了工龄的受保护地位。
不仅如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还明确做出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就意味着,一些用人单位的“小套路”,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规定、见不得光的。
保护劳动者工龄,须在司法执法上用力。尽管一些用人单位善于伪装,玩起了改签合同、虚假离职、拆分用工等招数,但“万变不离其宗”,说到底还是要“切断”工龄,占劳动者的便宜。司法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看清这些花样的实质,有力维护劳动者权益,严肃查处那些侵害劳动者的勾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了连续计算工龄的情形,一些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都表明了司法机关的态度和决心,也对外释放了强烈讯号。
保护劳动者工龄,须在警示教育上用力。劳动者应当多学一些法律知识,知晓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法门”,面对用人单位的“切断”工龄招数,能够迅速洞悉伎俩,避免掉入陷阱,积极维权抗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讲解工龄“被抹零”的猫腻,向劳动者普及法律知识,筑起坚固的防火墙。
保护劳动者工龄,还须在建章立制上用力。尽管劳动法不乏相关规定,但还缺少与工龄直接相关的条款,而这也增加了现实中维权的难度。从长远看,有必要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修订劳动法规,明确保护劳动者工龄,从法规层面斩断侵蚀权益的黑手,为劳动者托举一方蓝天。(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