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唐传艳 医生
7月24日,武汉大学公众号发布题为“航班上突发!武大医学生出手”的文章,讲述了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24级临床医学本科生孙同学在一航班上帮忙救助一名呼吸困难、头晕乘客的事,引发关注。一些网友称赞其临危不乱,思路清晰,也有网友质疑其没有执业资格,操作风险极高。
这位医学生的处置过程,已称得上是专业操作。通过其复盘记录可以看出,他第一时间表明身份并介入救助,通过脉搏检查、神志观察、血压血氧监测等操作,结合患者既往病史,迅速判断其处于体位性低血压引发的代偿期,并依此提出建议。这些操作完全遵循急救原则,即使放在医院也无可挑剔。此外,他全程未使用药物、未进行有创操作,严格规避了无证行医的法律风险。
网友对于其“无证行医”的质疑,暴露出部分人对公众场所急救的错误认知。《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孙同学的紧急施救行为具有紧急性(乘客脉搏细弱、神志涣散)、自愿性(主动响应求助)、目的正当性(稳定生命体征)。相比之下,质疑者要求一名大二医学生出具执业证书纯属吹毛求疵,这无异于在火灾现场要求消防员先出示资格证再灭火。
在公共急救领域对医务人员提出苛求,这种现象在过去时有发生。此前曾有医生在高铁上实施急救时,被工作人员要求出具医师资质证,也有医生在实施心肺复苏时被质疑“按压过重导致肋骨骨折”,甚至被质疑为“袭胸”。急救分秒必争,任何有效的干预都可能改变结局,过度纠结于细节只会导致悲剧。
值得欣慰的是,法律已为善意施救者筑起保护网。发生在辽宁的“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等诸多相似案件,法院均判决救助者不必担责。我国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导向,只要符合急救规范,法律就会成为善意施救者的后盾。在孙同学救人事件中,机组人员全程参与、患者事后致谢、导师证实操作规范,这些事实共同构成免责的坚实基础。
当然,“广播找医生”的表述确实存在改进空间。当公共交通工具广播明确“寻找医生”时,可能让非执业人员产生顾虑。在生命危急时刻,区分“医生”与“非医生”的标签已无意义,谁能实施有效救助才是关键。在公共领域遇到患者需要急救时,不妨将广播内容调整为“找医生或具备急救能力的其他人员”,以更精准地引导施救。同时,进一步完善急救体系容错机制,让质疑的杂音更少一些,方能鼓励更多懂得急救措施的人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最终进一步构建“敢救、会救”的社会环境。(唐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