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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谷子 于天明
近日,一起本已达到追诉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宣告结束。据媒体报道,李某得知15岁的女儿在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之后,到学校对其殴打导致对方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最终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李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不仅如此,检察院还坚决追究谢某某的强制猥亵罪,最终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让真正的“凶手”落入法网。
“他只不过做了一个父亲应该做的”“拍案叫绝,这才是司法的公正”。在众多网民的评论和跟帖中,都对这个父亲表达了理解和同情;更对检察院的决定点赞和称快,自然正义彰显法亦有情。
法本不外乎情,跳出机械司法。“不起诉”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兼顾了人情。检方的决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公正公道,让作恶者得到恶报,让冲动者得到救赎,让人感觉到“法内容情”的温度,“执法为民”的情怀。正如另一起类似案件,陕西渭南一名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一怒之下将作恶者打伤后,当地检察院在不起诉书中所写的:“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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