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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德
“打假人打假现状不容乐观。”近日,知名民间打假人王海向媒体介绍,近年来打假人在全国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显感觉到,我们不再受欢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表示,王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
民间打假人一直备受争议。从积极的一面看,民间打假人能够对无良商家产生震慑作用,是消费者监督甚至是执法力量的有力补充。与此相对的是,一些民间打假人存在伪造证据进行滥诉等情况,涉嫌滥用与占用司法资源。
不仅如此,一些“职业打假”群体还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更有甚者,在“打假”过程中“造假”,比如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以此向商家索赔等等。这些行为已经突破法律底线,涉嫌诈骗、敲诈。
“知假买假”惹争议,焦点在于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等问题存在认知歧义。从纯粹的市场交易而言,只要没有注明“非卖品”,摆在销售柜台上的所有食品都是“商品”;无论购买者出于何种目的,发生在销售市场里的所有交易都叫“消费”。从道德层面解读,消费者一旦发现或怀疑商家出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应当拒绝消费,向经营者善意提出建议,或向监管部门举报。不过,知假买假、购假索赔也是一种监督,而且是可以让售假者付出违法代价、获得教训的有效监督方式之一。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民间打假的态度发生转变,不再支持民间打假,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件,民间打假人被判败诉。对于“知假买假”,法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甚至认为民间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这让民间打假人越来越不受待见,出现“打假难”现状,一些不法商家也变得更加肆无忌惮起来。由此看来,将民间打假人踢出消费者行列,不利于打击不法商家。
如何对待民间打假人,关键要看其是否触犯法律,而不能主题先行,不分青红皂白地给民间打假人贴上标签。对于打着“民间打假人”的旗号进行诈骗、敲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法分子,要能依法予以打击,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对于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打假维权的民间打假人,则要予以保护,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知假买假”,就对他们的正当索赔予以驳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并没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民间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惩治不法商家,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这正是制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对于民间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也就有必要予以支持。
所以,对民间打假力量要兴利除弊。既要严厉打击那些打着“民间打假人”的名号,进行诈骗、敲诈的不法分子,也要能规范引导民间打假人当好“啄木鸟”,要对其合法性地位进行正面保留,并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其打假手段。在这个消费者维权渠道仍不够畅通、消费者相比商家仍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应该善用民间打假力量,而不是弃之不用。(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