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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广江
“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
事实上,该文并非山东高法的原创,至少已在网上流传了一年,并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作为省级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转发该文显得很不严谨,究其原因,大概是审核不严、监管不力。不过,该文引发热议也是一次普及法律知识、正本清源的契机。
恰如律师所言,“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荒谬之处,首先在于混淆了“不能请求离婚”和“不能判决离婚”这两个相去甚远的概念。一方“出轨”,另一方当然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具体怎么判则另当别论。别说“出轨”,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也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由法院来定。
除措辞不严外,该文另一“硬伤”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的机械解读。民法典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使“出轨”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存在很大区别,但依旧可以作为法院裁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民法典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些恶劣的“出轨”行为是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概言之,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包括“出轨”在内的各种因素,只要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可以判决准予离婚。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次诉讼也有意义,民法典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这篇文章引发争议并不奇怪。一方面,“出轨”践踏婚姻底线,与民众朴素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自“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以来,部分人产生了“离婚变难了”的担忧,甚至少数年轻人产生了“恐婚”情绪。此外,“性别对立”话题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种情况下,省级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难免会刺痛社会敏感、焦虑的神经。
法治精神不容误读和曲解。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防止冲动式、轻率式离婚是我国法律和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也是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追求,无论是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都不是为离婚设障碍、增难度,而是让离婚更科学、更合理、更务实,更有利于实现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初衷。(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