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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齐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近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盗掘古墓的案件。其盗掘古墓数量之多,查获文物之多,涉案人员之多,令人瞠目结舌。而其组织团伙之猖獗,作案方式之隐蔽,盗销链条之严密,更是小说中也难以描述出的情节。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工地挖掘机司机与“职业探宝人”疯狂盗掘古墓葬,将包括宋代龙泉窑官窑瓷器等文物,通过地下文物交易网贩卖的现象。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在广袤的华夏大地,不仅矗立着以万计的文化遗存,更深埋着不计其数的文化宝藏。这些是物化的中华文明的根和魂,它们不仅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更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因此,我们有责任将我们的文物保护好,莫让文物再受伤。
保护好文物,要有严格的监管。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几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通过当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才获知有古墓被盗。虽然多数文物后被追回,犯罪人员也都落入法网,但已经给古墓造成了严重破坏。特别是在一些施工工地上,甚至还出现了知而不报、见而不举,工人与犯罪团伙勾结在一起实施犯罪的行为。早一点察觉,就少一点损失,早一步预防,就少一起案件。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协同配合,加强巡查,提高警惕,及早抓细,打防结合,重在防范。
诚然,文物保护工作中也面临人力、财力等现实困难。而目前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治理和保护,也可为文物保护提供借鉴,即落实到地、责任到人,用视频监控进行日常“云巡查”,用大数据更好地为文物保驾护航。同时,要更加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扎紧监管网,才能减小此类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保护好文物,要有正确的观念。
在每个人心里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历史观、法治观,可谓当务之急。早在《淮南子》中,即有“发墓者诛,窃盗者刑”的记载。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均有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明确规定。而一些犯罪分子抱着不是盗掘国家或地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是盗掘一些无名墓冢就谈不上犯罪的错误想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实,这是对法律了解不够,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
盗墓行为的一再发生,除了利益的驱动,也有一些是对古墓好奇,特别是相关题材小说、影视作品的模仿。因此,在开展普法教育的同时,运用科学的手段、专业的方法,开展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并依法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亦为必需之举。特别是当一些工程建设必然要与建设区域内的文物发生冲突时,这些文物就不可能继续“沉睡”下去。而如何让它们“活”起来,“活”得好,是一挖了之、异地迁移还是采取其它方式保护,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文物是沟通古今的载体,承载着悠悠灿烂文明,既代表着国家的“硬实力”,又体现着民族的“软实力”。既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又关乎中国学术研究的国际话语。所以,文物保护工作对国家、民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只有人人知文物、爱文物,知法律、守法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加大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我们的文物才会不再受伤。(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