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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伟
前不久,来自河北邯郸的宋先生在应聘某公司人事岗位时,竟被要求详细说明自己的恋爱经历和持续时间。对于如此奇葩的要求,公司的说辞是为了考察应聘者的“情商”。恋爱经历、父母兴趣爱好、星座、婚育计划……记者发现,近年来,不少与求职内容无关的问题被写进一些企业的招聘要求中。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这些奇葩招聘背后反映的是就业歧视。
参加一次岗位应聘,在面试时却被问及“你谈过几次恋爱?”“每次持续时间有多长?”“每次恋爱分手原因是什么?”让人不免怀疑面试官要么有较强的窥私欲,要么是在搞恶作剧。虽然很多用人单位用“评估岗位匹配度”为自己开脱,但很明显,其并没尊重应聘者的人格尊严。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在保护的状态下,个人隐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相关企业的这种歧视行为已然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须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但问题在于,发现、取证、执行等是一个技术活,即便最后歧视行为被调查属实,从改正到罚款处罚能否起到震慑作用?
一方面,用人单位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与应聘者的角力中占据着主动,一些保护性条款也让其有恃无恐;另一方面,法律的缺失导致违法的成本很低。几年前,广州中院对广州首例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案下达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某海鲜酒楼向原告高晓(化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2014年11月,杭州女大学生告东方烹饪学校在应聘中性别歧视,法院判学校赔女大学生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次赋予了劳动者以司法诉讼的救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凡是遇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不过,劳动者疲于应对繁琐的诉讼,在结果上往往差强人意,直接影响了维权者的积极性,无以形成遏制效应。
行政处罚力度偏轻,民事赔偿也仅具象征性,就业歧视面临的风险如此小,付出的代价如此低,难免一些用人单位明知故犯。梳理法律不难发现,从《宪法》到《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对禁止“就业歧视”无不提及,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然而,“违法之后当如何”的问题,始终找不到一个高效且有力的结果,以道歉、纠正和象征性精神抚慰赔偿的从轻发落的现状不扭转,根深蒂固的就业歧视就无从消除。
人人生而平等,奇葩招聘背后的就业歧视应猛药去疴,完善现有法律,提高惩罚性处罚和赔偿的标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畅通投诉举报和维权的渠道。既要对违法者“零容忍”,又要加大违法成本“强震慑”,如此才能用规则引领,形成健康的就业市场价值导向。(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