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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杨朝霞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生 林禹秋
近日,浙江台州海滩上发生了一起鲸类搁浅事件,经专家鉴定,搁浅的12头鲸为瓜头鲸。经过紧急救援,12头瓜头鲸中已有6头放归大海,5头死亡,还有1头正在接受治疗,情况不容乐观。
在我国,瓜头鲸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国际上,瓜头鲸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的保护物种。
作为一个大洋性的深海域物种,瓜头鲸以远洋的鱼类、乌贼,偶尔以甲壳类动物为食。鲸类集体搁浅可能会对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从鲸类自身种群的角度来看,由于瓜头鲸的群居习性,一头鲸的搁浅也会导致其他鲸一起搁浅,对整个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从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来看,鲸的搁浅可造成食物链的残缺,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鲸类体型庞大,以其为中心形成了生物圈,一旦鲸类搁浅,生物圈也会遭到冲击,长此以往,海洋生物多样性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从沿海地区居民安全的角度考虑,救援鲸类也刻不容缓:一旦鲸类搁浅死亡,其内部蓄积的腐败气体可能会造成鲸类身躯爆裂。2004年1月,台湾地区一只抹香鲸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波及了许多民众。种种因素证明,面对12头瓜头鲸的集体搁浅,展开紧急救援行动无疑是最有效的办法。
“没有什么事物能比一种即将遍布的观念更有力量”,生态文明,正是这样一种观念。在此次搁浅事件中,当地渔民积极参与救援行动,事件本身受到广大网友的热议和支持,足见我国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整体上得到了明显提升。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出台有关行动计划,除了蓝天碧水以及不断恢复的生物多样性这些显著成果之外,公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观念也在不断提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道德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此次的救援行动带给我们诸多感动,但如何减少鲸类搁浅事件的发生,如何及早发现,如何进行科学救援,如何让立法切实保障鲸类生息繁衍的生态环境,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对于鲸类集体搁浅的原因,集体自杀是可能的解释之一。受到地球磁场干扰,海洋环境恶化,导航声呐系统失灵,以及自身寄生虫问题也都是可能的诱因。相关自然科学研究要不断推进,一旦准确的监测、分析出搁浅原因,就要以此为基础,建构鲸类搁浅的预防和应对体系,防止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法律上,对于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立法都有相应规定,但尚有诸多有待健全完善之处。例如,《渔业法》将自身定位为资源法,故而对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生物救助的关注不足。《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点在于海洋污染防治,虽然在第三章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但其着眼点落在栖息地保护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治之上,对于物种保护,特别是海洋野生动物的救护问题,几乎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法律义务,但对于紧急救护措施的界定,救护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等操作层面的问题,均缺乏明确规定。
此种“重资源,轻生态”“重陆生,轻水生”的局面,亟待扭转。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提高《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业化程度。一方面,这是为了全面完善野生动物的救护和放归制度,增强该领域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这也是对物种栖息地保护的加强重视。野生动物救护和栖息地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还需尽快弥补立法短板。
野生动物救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用良法善治来规范、优化和保障救援行动,以实现救援能力与救援体系的现代化。当然,在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的培育方面,还应继续加强,让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