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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涤明
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工作将自2018年起开展,每年组织一次,评价范围为物业公司提供6个月以上服务的居住类物业项目,评价结果将记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12月3日《新京报》)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利益问题,公平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理论上说,应该借助契约机制。现实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很难通过契约机制解决,主要问题是物业公司的强势,业主群体因松散而导致的弱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机制,理论上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权益,但现实中,业委会的作用也存在不小的变数,何况,目前大多数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
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对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价,与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主导的评价活动都有不同,因为站在第三方角度上,更具客观公正性。而业主评价分值占50%,则充分尊重了业主的话语权。本属于按契约机制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引入了行政评价机制,如果相关办法合理,这种机制对于融洽当事双方关系、规范服务、维护业主权益,应该会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处在松散状态而弱势的业主来说,因为在评价物业公司上的50%分值,而坐实了监督权利。物业公司方面,如果不可以轻视这50%的评价分值,就不能不拿业主当主人了。
政府部门主导的物业服务评价,既是契约机制和业主自治机制的有益补充,目前来说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北京市开展的物业服务评价中,物业企业负责人将因物业服务分值低而被记入信用信息,这种办法是一种正本清源;而如果在物业服务分值合格的小区中,业主继续拖欠物业费、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应该是可以服人的。于此而言,政府部门组织物业服务评价,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民生服务,北京市若开展效果好,应推而广之。(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