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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4月8日电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撤销了有关部门此前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31日,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即“中国乔丹”)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020578号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此外,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