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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摔亡公路局被判赔,是否合乎法理

2018-03-21 15:20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8-03-21 15:20:31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王营

  作者:然玉

  河南许昌男子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男子骑车摔倒身亡,公路局被判赔16万元,这一原本属于高度专业的司法议题的事件,一经曝出就引发了公众的激烈争论。若仅仅从简单的因果对应关系而论,很容易得出“公路局纯属躺枪”的结论。然而,详细梳理当地法院的判决理由,就会发现判决背后的法理逻辑。看似偶然的个体事故,实则有多样化的归因。

  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被判承担20%的责任,背后有着一系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诚如原告所举证的,事发路段的确存在着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等安全隐患,这无疑是公路局的过失;再者,现有法律针对此类案例也有着明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男子骑车摔亡,公路局被判赔偿。”这样一个判决,所遵循的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诚如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公路局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当事人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中均有广泛体现,理应适用于对公共管理部门的追责认定。

  由此可见,此案的判决在司法领域有其内在的法理逻辑。网络舆论中对此案呈现出来的争议性,是人们的日常判断与专业法律判断之间的差异所致。而说到底,法律议题终究要回归法律专业本位,公众下意识的情绪反应,并不足以构成有法律价值的发声。因此,我们更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厘清其背后的法理思辨。

  道路致人损害,作为一类特征鲜明的类型化案例,曾引发业界、学界的广泛探讨,并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而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立法支撑。时至今日,普通公众和大众舆论,尚且对这一过程及其达成的成果缺乏了解,故而才会对新近案例有所担忧、有所误解。而事实上,一切皆有依据。(然玉)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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