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学民
2018年全国“两会”如期而至。3月9日下午,笔者全程关注了周强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工作报告的图文直播。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亮点纷呈,从中我们看到了新变化、感受到了新惊喜,充满了新期待。这是一份有情怀的报告,一份温暖人心的报告,既描绘了一幅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取得显著成绩的宏伟画卷,又勾勒出一张在新的一年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新发展的崭新蓝图。
报告通篇回应了社会关切,贯穿了改革的精神。在人民法院重大改革项目中,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在过去的一年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保障。中央对司法管辖制度直接提出改革构想并作出具体部署,说明司法管辖权改革对于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其中,行政诉讼的管辖改革更具有不一样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作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高屋建瓴,具有极强的指导性,明确指出了行政诉讼案件易受“主客场”干扰的特殊性,为跨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指明了方向,也为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根本保证。
本轮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有三个特点:一是覆盖全国。据统计,全国已有约29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兵团法院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部分省份甚至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管辖改革试点。二是改革深入。通过改革,不仅实现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适当分离,从体制机制上确保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而且在司法权配置、法院管理体制、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也进行了全方位的、配套性改革,改革力度之大,改革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三是形式多样。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了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管辖改革模式,不仅有普通法院实施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也有铁路运输法院的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还有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改革。
由于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去除了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一方面确保了中央的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使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以充分行使和发挥,为司法环境的改善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以来,各地行政案件受案数量增长十分明显,有的实现了成倍增长,“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有了大幅度提高,使“告官不见官”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可以说,管辖改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国家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心和人民法院秉公办案、依法公正裁判的勇气,使老百姓参与行政诉讼的信心得到空前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大为提高。在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的试点地区,大多数的当事人宁愿多花钱、多跑路,也要选择到异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管辖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民意,取得了实效,是一项需要不断坚持和深化的好政策。(张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