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山西代表团李志强代表和安徽代表团吴永利代表分别就电梯安全提交建议,提出加强对生产厂家和安装维保单位的监管,对制造标准、规范进行强制认证,并加快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从选型采购直至报废更新的全生命周期内,各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早已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公共设备,商品住宅需要安装电梯,大型商场需要使用电梯,甚至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时也要加装电梯。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监管疏松,目前电梯从生产、运营到维护过程尚处于散乱局面。电梯伤人甚至“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而,有必要着重规范电梯行业,让人们摆脱身边的“隐形杀手”。
目前,电梯制造商良莠不齐,不乏有企业以牺牲质量换取低价来占领市场。一些楼盘开发商只注重眼前利益,置消费者或业主的安全于不顾,低价采购质量不过硬的电梯。同时,很多安装和维保公司资质不全,水平差,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在这样一种生产者、购买者、安装者、维保者、管理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且使用者处于绝对弱势的背景下,用户才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受害者。
虽然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包括电梯在内的8种特种设备加以规范,但电梯的普及度和与日常生活的密切度决定了其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等方面应远远高于其他设备。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多数由提供相应服务的经营者负责,有比较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电梯,尤其是住宅电梯,本应负责的物业“收费积极,干活偷懒”现象层出不穷。
梳理报道可知,截至2017年底,全国在用电梯561万台,无疑是人们接触最多的特种设备,是都市群体离不开的现代化工具。且不谈商场、办公楼的电梯用户,对于一些天天乘用电梯的商品房业主来说,电梯质量如何不知道,电梯何时维护,如何维护也不清楚,但当电梯发生故障或需要更新改造时却会遭遇推诿扯皮。
因此,仅仅靠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个别条款,很难承担起全面规范电梯行业的重任。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专章规定或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将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电梯置于严格监管之下。
在电梯监管上,首先应提高准入门槛,将实力欠缺,管理混乱,资质不全的企业清理出市场。其次,需强调电梯制造者对电梯安全性能承担的主体责任原则,将维保工作纳入制造者售后服务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方的电梯已经运行十年乃至更长时间,零部件损害甚至停摆报废可能呈多发态势,对此务必要未雨绸缪,妥善应对。再次,科学分配制造者、维保者、管理者、使用者职责,明确电梯维保、更新费用分担原则,避免电梯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最后,需坚持用户权益至上原则,夯实企业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应要求制造者、维保者、物业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广东省等部分地区已制定关于电梯的地方条例、规章。相关部门理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电梯制造、管理、维保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并通过严格执法将电梯置于全链条监管之中,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