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刘婷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进入人们视野。诸如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等事件,屡屡引发社会讨论。
昨日(3月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事件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于众多受到校园欺凌荼毒的孩子,这的确是个好消息。王胜明一番话语意味着,校园欺凌问题,已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高度关注,而且修法的前期准备已经展开。不难想见的是,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有望增加一系列有效防范校园欺凌的法律条款,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
当然,这个修法的消息,在一些人看来或许还有些“意犹未尽”。之前,面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日益猖獗,不乏出现主张加大违法成本的声音,有人提出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校园欺凌罪”。但是,大部分校园欺凌案件并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入罪标准,而行为人也多是未成年人。这种重典应对的策略,不仅与刑罚阶梯性、刑责相适应的原则违背,事实上也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存在交叉重合。
在当前的司法审判中,以其他罪名作出判决,已有不错的社会效果。比如,去年11月2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相比此前对校园欺凌事件多以内部教育了事的责罚,这种定罪量刑的结果无疑更有震撼力,但再增设一个校园欺凌罪,很难说结果就会更好。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应对校园欺凌单独立法,如出台《反校园欺凌法》。诚然,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类似的专门立法,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承担了类似功能。任何社会问题的立法,必须有社会的急需性、内容的或缺性以及不可取代性,遏制校园欺凌,并不需要另起炉灶。况且,单独立法的成本比起修改法律,需耗费更多的立法资源。
防范校园欺凌,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构建完备的预警、教育、保护、惩戒等机制,会比单纯的入刑惩罚更有效。从现实情况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的修订,应尽快提上日程、形成藩篱,为孩子们塑造一方更安全的学习净土。(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