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堂吉伟德
中餐厅只能喝红酒不能喝白酒?不久前,舒女士在四川成都宽窄巷子的某餐厅招待朋友时遇到了非常不愉快的一段经历:被告知只能喝红酒,餐厅不提供白酒服务。店家称,喝白酒的氛围与本店清雅安静的格调定位不符,在订餐或就餐前已向消费者告知。
商家基于经营定位和营销策略,作出某种消费性限制,实行差异化而满足少数人的消费习惯,或者体现出经营者自身鲜明的个性,展示独特的经营理念,不失为一种可提倡的方式。但经营手段千差万别,若对消费情感不够尊重,对一些消费者的选择权形成了实质伤害,引发消费者内心的抵触则不符合情理。
餐厅将格调定为“清雅安静”没有问题,“只喝茶不喝酒”或者“只喝红酒不喝白酒”也无可厚非,但把格调与酒类结合起来则有失偏颇。酒是一种载体却未必承载着迥然各异的文化,所谓的“格调”关键在于喝酒的人,是豪饮还是滥饮,是无节制还是很优雅,行为方式不同结果千差万别。基于某些群体性的选择,以及经营者自身的偏好而“拒绝喝白酒”,餐厅若明确告之即可,但将酒的品种与格调等同起来,对消费者情感也是一种伤害。
多元化市场之下,不违背公序良俗并满足了消费者知情权,商家追求“清雅安静的格调定位”其实满足了一部分特定的人群。从整个市场而言,餐厅不拒绝任何客人,但是可以更倾向于选择一部分客人。商家可以拒绝白酒,但不能把白酒与格调、品位结合起来。
商业文化也好,经营策略也罢,归根结底都是人际交往与情感交流,最终落脚于人与人的活动。如同人的交往,拒绝很正常但应注重方式方法,尤其要注重对情感、人格与尊严的尊重。长期以来,消费权益保护依然是待解的现实难题,强制消费、忽略消费者情感等顽疾依旧未能彻底解决,并形成了相对固定化的潜规则和内生文化,打着各种光鲜的旗号而侵权的行为,依然大行其道。供给主导下,消费权益的质量就很难获得足够保障,地位也难以实质性提高。
2014年施行的新修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然而自带酒水等尴尬事依旧反复出现,并出现了“酒类代表格调”之类的变种,消费权益的弱势化,由此也可见一斑。如此看来,定位“饮酒的格调”应兼顾消费情感,并最终实现消费型主导,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以法律的严密保护来提升消费者地位,在供需对应关系中更为强势,才能避免“格调”之名所造成的处境尴尬。(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