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胜军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国家级无人机飞行管理专项法规征求意见稿。
作为新业态的无人机,改变了多个行业的作业方式,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律不再适应无人机这一新的业态,无人机“黑飞”和干扰民航客机运行所引发的安全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安全监管压力之下,地方开始纷纷出台地方性立法,然而地方立法相互不一致,其中一些地方立法过分扩大了无人机的禁限飞空域,不利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有利于凝聚共识,实现无人机全国统一、科学的立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基于运行风险实行分类管理是无人机管理的核心,也是其他国家立法的通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微型和轻型无人机分别在50米和120米高度以下、禁止的空域以外飞行,无需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而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飞行需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分类管理,既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又能满足无人机产业和使用者的需求,体现了国家对新兴业态管放结合的精神。
关于无人机空域的划设,《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政府公布辖区内空域划设,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汇总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临时关闭部分空域,应依法定程序申请,由省级政府发布。空域信息的统一公开,有助于降低获取空域信息的成本,便利无人机生产企业设置和更新电子地理围栏,最终有助于无人机使用者实现从“黑飞”到“白飞”。 此外,研读《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不难发现,无人机空域和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将实现进一步的便利化。关于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的相关规定,改变了过去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普通民众无处可申的局面,并极大地降低了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但也毋须讳言,《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首先,立法语言不够规范准确。法条中,尤其是总则中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部分,使用了不少体现政策文件或讲话内容的陈述句。法条应当是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规范性语句,有别于主张一定事实的陈述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依据的法规,其语言应当准确无歧义。
其次,为保证安全,既已要求无人机所有人实名注册登记,不应再要求销售者记录无人机购买者的个人信息,一方面非公权力机关的销售者无权记录,另一方面现实条件下此种做法也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法规的修改程序复杂成本高,不应将无人机技术性能在法规(无人机分类部分)中详细规定,建议将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在国家技术标准中予以规定,而不是法规。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专门集中规定无人机的运行限制,为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和具可操作性,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等国无人机法规,集中规定无人机的运行限制。(刘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