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昊
劝阻医生无责!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医生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改判结果一出,人们纷纷点赞。因为判决终还杨某以公道,既没有让正直的人无辜受伤,也守护了社会正能量,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其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亲属1万5千元。判决作出后,死者的亲属表示不满,提出上诉。
段某某突发心脏病猝死,让人惋惜同情;但杨某做了热心事反而“摊上事儿”,不免让人感到寒心。尤其是一审判决要求杨某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做出补偿,看似“公平”,却让人免不了产生司法裁判在“和稀泥”的感觉。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固然有关,但是二者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如二审所指出的,杨某在劝阻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未超出必要限度,劝阻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并且,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因此,一审判决采用的适用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进一步讲,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体现了一位公民所应有的公德心,这也是法律所予以鼓励的。作为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二手烟”的受害者。如果杨某因一时的正直之举导致自己受罚,那么,必然将导致人们不愿、不敢再去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最终受损的将是公共利益——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裁判者,在对一个个孤立的案件作出裁判的时候,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从整体上把握法律的原则、精神,让司法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公共利益受损,有人站出来说“不”的时候,不仅应该有社会舆论的支持,更应该有司法的“撑腰”。
一次“和稀泥”式的裁判或许能暂时消弭矛盾纷争,但裁判结果所产生的涟漪,却可能长久地影响公众的行为方式。当司法裁判不去鼓励人们站出来阻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那么,闯红灯者可能也将会畅行无阻、扒窃行为也可能堂而皇之,长此以往,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必然大打折扣。
一般来讲,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并未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敢于为“好事者”撑腰,体现了司法的担当,呵护了社会正能量。
迈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追求。一起案件总会有胜诉方和败诉方,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的一条是要把握好法律原则和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把裁判理由说清、说透,让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有机统一。这样即使是败诉的一方,也会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得到了认真对待,进而服膺裁判结果。
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在每一次热点案件中,法官敲击法槌的声音,不仅当事人双方听得到,也会长久回荡在公众的心里。(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