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鸣默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一家建筑公司的十几名员工为了节约开支,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却被当地食药监所处以15万多元的罚款。
根据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所开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显示,这家建筑公司搭伙做饭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加上10倍的罚款,总共要处罚155760元。
搭伙做饭要被罚?这事搁在谁身上,都怕会是难以接受的事情。基于生活常识,搭伙做饭在国内是一个常见的状态。涉事公司所从事的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密集劳动行业,其所聚集的也多是经济相对不宽裕、又亟需吃饱的工人。因此,搭伙做饭,无疑是最经济也最容易填饱肚子的选择。
也正是在这一行为符合人情常理的背景下,建邺市监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员工开办食堂,必须要有许可证。那么,建邺市监的行政处罚,确实于法有据吗?
媒体报道中,记者私下就同一问题咨询了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这两区的市监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一事件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而建邺市监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仅明确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作出区别,也没有就民宅内搭伙做饭这一具体事例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建邺市监对处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执法惯例上,都没有严谨的逻辑支撑。
同序列、同级别的部门认定不需要,法律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那么是谁给了建邺市监如此任性的处罚权力?媒体的镜头里,建邺市监具体负责此事的食药监所负责人对此还“嚣张”表示:不要跟我谈凑钱,你那白纸黑字的东西都在这里,我跟你讲有问题,你要跟我狡辩,我们之间免谈,不交按20倍处罚,我管你,我们就等你告我们。
所以,建邺市监的行政处罚决定,真的是为了食品安全?还是说其执法行为,就是有所选择?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南京搭伙做饭一事通俗地说,更像是普通民众正常地解决一日三餐,只是人多点罢了。
这就说明了,建邺市监的此次行政执法或许“任性”了,这也反应出了行政管理可能存在的生态问题——执法执罚的度在哪里?当这个度超过了限度,变成了一种机械执法,那么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可能性必然会大大上升。
也因此,民众是否有其他渠道可以继续维护自身权益,社会又是否有渠道监督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成为了迫切需求。那么,如何杜绝这种过度执法,呼吁形成一个合理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或许很有必要。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监督和反向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陈鸣默)